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第5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通过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守护农业“芯片”,为种业经营主体提供更加清晰、稳定、可预期的行为指引,增强维权意识和发展信心。
保护力度明显加大
“现代种业已进入‘常规育种+现代生物技术育种+信息化育种’时代,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责,切实加大对种业创新的司法保护力度。”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罗霞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019年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建立起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自此以后,植物新品种纠纷的上诉案件集中由知产法庭统一管辖,从体制上解决裁判标准不统一问题,进一步提高种业纠纷的司法保护水平。
自2021年起,最高法已连续发布5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65件。这些案例不仅内容类型丰富,而且覆盖品种多样,涉及品种既有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主要农作物品种,又有苹果、月季、玫瑰等水果和花卉品种。
人民法院审理的种业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不仅案件数量大幅增长,而且案件类型更加多样。据统计,2019年至2024年,全国法院新收植物新品种权一审民事案件3100件,二审民事案件604件,均较2019年以前大幅增长。其中,2024年新收一审民事实体案件887件,同比增长32.6%。
罗霞分析,种业纠纷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既与种业领域科技创新快速发展有关,也与种业领域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增强、种业纠纷司法保护水平不断提升有关。近年来,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明显加大。2024年最高法知产法庭审结植物新品种案件167件,品种权人胜诉达90%。
不断强化规则指引
作为“冈优188”水稻植物新品种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冈某种业公司提起侵权诉讼,主张重庆农某种业公司生产并销售、雷某销售的“冈优88”种子侵害其品种权。一审败诉后,冈某种业公司又提起上诉。最高法二审改判重庆农某种业公司、雷某停止侵权,重庆农某种业公司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96万余元,雷某承担维权合理开支6288元。
法院判决警示种子经营者,在品种授权、品种审定、品种生产推广中全流程规范经营,促进提高品种权保护意识。
使用无品牌、无正规包装、无标签的“三无”白皮包装;标注其他品种名称而内装侵权品种;跨地区生产、销售侵权种子……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看,种业知识产权侵权手段隐蔽,侵权判定和追责打击难度大。
同时,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相配套的判定标准、判定方法等具体实施办法尚待出台,保护标准尚待明确。我国种子法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该制度通过限制简单修饰性品种的商业开发来保护育种原始创新者的权利,鼓励原始创新。”罗霞介绍,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实施步骤和办法正在制定中。
针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人民法院强化规则指引,持续优化种业创新保护环境;坚持严格保护,加大赔偿力度,着力夯实种业法治保障根基。
“人民法院积极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威慑力,严厉打击故意侵权、重复侵权、以侵权为业等严重侵权行为,有效解决‘赔偿低’问题。”罗霞说,人民法院还通过运用裁判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查明侵权规模,优化侵权赔偿计算方法,显著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
精准聚焦创新需求
目前,种业大保护工作格局成效显著,整体合力明显提升。最高人民法院与农业农村部签署合作备忘录,积极构建司法与行政优势互补、高效有力的大保护格局;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高效衔接机制,同时将民事案件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移送种业行政执法部门。
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以科技创新引领先进生产要素集聚,因地制宜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
“中央的决策部署对进一步强化种业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罗霞说,人民法院将采取切实举措,不断健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机制。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还将深化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改革。“我们将继续探索创新种质资源司法保护模式,及时明确司法审判规则,推进构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专利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商标保护等多方面、多层次的综合法律保护体系。”罗霞介绍。(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