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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情况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司数智能源的战略布局,加快开辟能源数字化市场。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实施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18,435万元收购北京天易数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数聚”)51.21%的股权,并以超募资金3,000万元、自有资金2000万元对天易数聚进行增资,合计获得天易数聚57.159%股权。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按照《关于北京天易数聚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的约定,已支付全部转让款及履行完毕增资义务。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3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募投项目“互联网内容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本着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在保证项目建设质量的前提下,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加强项目建设各个环节费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对各项资源进行合理调度和优化配置,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和费用。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获得了一定的投资收益,同时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也产生了一定的存款利息收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八)募投项目的其他情况

1. 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北京开普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203,681,049.26元无息借款专项用于实施北京开普的“大数据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北京开普提供无息借款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需要,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与用途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 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在原有募投项目“互联网内容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新增天津市、成都市、广州市、深圳市、上海市、长沙市作为实施地点。增加后,募投项目“互联网内容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为北京市、东莞市、天津市、成都市、广州市、深圳市、上海市、长沙市。本次变更仅涉及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涉及原项目建设内容等情况的改变,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3. 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及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及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

(1)调整募投项目内部结构

根据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和市场变化,结合公司募投项目未来实施规划及实际业务发展运营的需要,为使得募集资金有效使用,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拟将“大数据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的办公场地购置调整为购置或租赁,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地区的房价变动情况适时选择购置或者租赁办公场所,以降低实施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将募投项目中采购软件服务调整为采购技术服务,对于不属于公司战略布局方向和门槛较低的服务需求,通过对外采购第三方成熟应用产品、外协开发或外采服务等方式完成,以提高募投项目整体效率。另外,公司拟降低硬件成本,采用云化租赁,从硬件购置转化为购买服务的方式,并具体化铺底流动资金的使用方向,对部分募投项目设备购置费、机柜租赁费、铺底流动资金进行了调减,对于技术服务、开发及实施的投入资金进行调增。

(2)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结合公司募投项目未来实施规划及实际业务发展运营的需要,为使得募集资金有效使用,加快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实施进度,公司拟将“大数据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在北京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新增开普云作为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在北京市的基础上,新增东莞市、天津市、成都市、广州市、深圳市、上海市、长沙市作为实施地点。

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内部结构及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是结合公司募投项目未来实施规划及实际业务发展运营的需要,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保持一致,旨在合理优化公司现有资源,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长期利益及募集资金使用安排。本次调整未改变相关投资项目的总体要求、投资总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

4. 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结构及募投项目延期

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结构及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结构,并对各募投项目进行延期。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核查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结构及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大数据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内部结构,并同意将“大数据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的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至2025年3月。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核查意见。

5. 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结构

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内容、投资用途、投资总额、投资目标均不变的前提下,将“大数据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的办公场地购置或租赁、办公场地装修、设备购置费、技术服务费、开发费用的投入金额进行调整,整体提升研发投入力度,推动募投项目进展。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无异议核查意见。

四、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违规的情况。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鉴证,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开普云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4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开普云公司募集资金2024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开普云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分别存在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分别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情况。

特此公告。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31日

附件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如有)”、“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及“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具体情况为依据确定。

注2:“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证券代码:688228 证券简称:开普云 公告编号:2025-017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结构、

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投项目

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普云”或“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结构、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现将调整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4号)同意,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78.336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59.26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458.1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727.82万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9,730.37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3月23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3月23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7-21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20年3月2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互联网内容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大数据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各项目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互联网内容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已结项。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项目的全部需求,不足部分将由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自筹解决;如实际募集资金超过上述项目需求,剩余资金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三、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内部结构、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募投项目内部结构

1、调整募投项目内部结构的原因

根据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和市场变化,结合公司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及实际业务发展运营的需要,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投资总额、投资目标均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大数据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的设备购置费、技术服务费、开发费用等类别的投入金额,以及调整“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的设备购置费、软件购置费的投入金额,整体提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募投项目进展。

2、调整募投项目内部结构的具体情况

本次拟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1、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原因

结合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规划及实际业务发展运营的需要,为使得募集资金高效使用,公司拟将“大数据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在北京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开普云的基础上,新增开普云智算科技(宿迁)有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在北京市、东莞市、天津市、成都市、广州市、深圳市、上海市、长沙市的基础上,新增宿迁市作为实施地点。

2、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本次拟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后募投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注:其中加粗部分为本次新增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

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未改变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

四、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内部结构及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是结合公司募投项目未来实施规划及实际业务发展运营的需要,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保持一致,旨在合理优化公司现有资源,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长期利益及募集资金使用安排。本次调整未改变相关投资项目的总体要求、投资总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五、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主要情况

(一)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公司持续推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但受到宏观环境及行业市场的不利影响,技术升级迭代不断,基于高效使用募集资金的角度,公司审慎投入募集资金,募投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总体研发工作未达预期、实施进展滞后。为提高募集资金利用率、提升募投项目与公司的协同效率、满足公司长期发展及产业布局的要求,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在充分考虑当前项目建设进度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基础上,通过综合评估分析,以及审慎的研究论证,拟将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进行调整。

(二)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结合目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的情况如下:

(三)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继续实施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公司认为上述募投项目符合公司战略规划,仍然具备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公司将继续实施上述募投项目。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环境变化,并对募集资金投资进行适时安排。

1. 大数据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

公司对“大数据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重新论证,该项目延期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等,项目继续实施仍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随着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创新活跃,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的价值日益凸显,深入渗透到经济社会各领域全过程。随着数字化转型深入推进,传统产业加速向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转型升级;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推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发生深刻变化。数字经济成为重组要素资源、重塑经济结构、改变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通过与传统产业进行深度融合,提升传统产业生产效率和自主创新能力,深刻变革传统产业的生产方式和管理、营销模式,驱动传统产业实现数字化转型。

《“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明确,到2025年,数字经济迈向全面扩展期,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0%,数字化创新引领发展能力大幅提升,智能化水平明显增强,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融合取得显著成效,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更加完善,我国数字经济竞争力和影响力稳步提升。

大数据在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和公共服务高效化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应用大数据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已成为共识。公司注重数字政府、数字经济需求与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趋势的结合,在政务大数据行业整体尚处于起步阶段时,便战略性地对新一代的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持续研发投入,获得领先的市场地位。本项目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丰富大数据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平台架构和算法体系,为开发和承载更多大数据服务提供有力支撑。

在此背景下,公司有必要也有能力凭借在大数据服务领域积累的丰富技术与应用经验,通过本项目的实施进一步拓展大数据服务体系,紧抓大数据领域良好发展机遇,促进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新兴技术与业务的结合,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2)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近年来,我国深入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国家大数据战略,先后印发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要求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各项部署,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指出,到2025年,数字经济迈向全面扩展期,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0%。规划中明确提出加快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提升数字产业化水平,推动软件产业做大做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加快数字化发展,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实施“上云用数赋智”行动,推动数据赋能全产业链协同转型;加强通用处理器、云计算系统和软件核心技术一体化研发;培育壮大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网络安全等新兴数字产业。此外,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明确将数字经济建设上升到国家层级。到2025年,要基本形成横向打通、纵向贯通、协调有力的一体化推进格局,数字中国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数字经济战略地位不断提升。

公司已经积累了涵盖数据采集、分析、存储和应用等核心技术,支持行业大模型、AI内容安全风控产品“鸠摩智”、大数据平台等关键产品,形成了完整的业务体系,能够有效提升客户黏性并深挖客户价值。未来,随着公司积累的数据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大数据服务平台相关技术日臻完善,公司还将为客户提供覆盖更多内容的更为智能化的大数据服务。

公司拥有广泛和优质的客户资源,已经累计为2,100余家政府客户提供了服务,其中包括:80%以上的省级政府,60%以上的中直机关和国务院组成部门,60%以上的市级政府。公司广泛优质的客户资源,一方面为研发新的大数据服务提供了重要的需求来源:另一方面也为快速推广新的大数据服务提供了有力的市场支撑,有助于公司向大中型企业、媒体、能源、金融、医疗、文旅等细分市场的拓展。

2.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公司对“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重新论证,该项目延期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等,项目继续实施仍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随着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融合不断加深,前沿信息技术在政府、企业、媒体等各类组织中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公司必须及时把握行业技术演进路线,持续布局新技术的研发创新,开发出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或新服务,这对公司的技术研发能力提出了更高挑战。

公司多年来专注于科技创新技术和产品研发,凭借持续的研发创新能力、在政务行业深厚的知识积累以及政务大数据的先发资源优势,在品牌影响力、技术研发实力、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形成了一定的竞争优势。随着数字经济的业态成熟,行业竞争愈演愈烈,本项目的建设能进一步增强公司基础研发能力,完善研发体系,进而推动应用开发的效率提升,为公司获得持续市场竞争力提供保障。

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公司需不断引进各类高层次和高素质的人才,持续提高公司的技术研发和客户服务水平。本项目的建设将有助于公司引进各类具备较强专业性的优秀研发人才,扩大公司现有研发技术人才队伍,提升研发创新实力,增强公司的持续创新能力。

(2)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本项目主要涉及的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是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未来国际竞争的焦点和经济发展的新引擎。近年来,中国人工智能行业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支持,国家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鼓励人工智能行业发展与创新,《关于支持建设新一代人工智能示范应用场景的通知》《关于加快场景创新以人工智能高水平应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产业政策为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提供了长期保障。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方向,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支持。

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以研发创新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坚持技术领先的发展战略,紧跟信息技术的前沿发展态势,紧密结合行业应用场景的发展趋势,掌握了一批具有行业先进水平的核心技术,形成了功能较为完善的软件产品和服务。公司高度重视研发创新能力的塑造,近年来,公司的核心技术创新性、先进性不断得到行业、主管部门的高度认可,多年被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丰富技术开发经验积累,能在保持先前技术开发优势的基础上,更加有效地完成新项目开发,使得本项目充分达到预定目标。

公司重视技术研发团队建设,在多年的研发创新过程中,已培养出一支以核心技术人员为研发带头人的研发团队。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具备有计算机专业背景,从事研发相关工作均超过10年,在深度学习、自然语言处理等前沿技术领域具有较为深厚的积累,主持或参与了多个科研项目,研发出多项关键核心技术和受市场认可的产品。优秀的技术团队与完善的人才引进机制为本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坚实人才基础。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和项目效益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目前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做出的审慎决定,项目的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对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公司后续将进一步加快推进部分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促使部分募投项目尽快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六、公司内部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5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结构、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投项目延期。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上述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内部结构调整、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和市场变化,以及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长期利益。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上述事项。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内部结构调整、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投项目延期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开普云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88228 证券简称:开普云 公告编号:2025-022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根据日常经营及主业发展需要,同意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信用证、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金融供应链等)。最终授信额度及期限以有关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额度为准,本次综合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根据公司实际资金需求确定。本事项尚需经过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融资业务办理手续的及时性,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代表在上述授信额度内决定授信事项、签署与授信有关的法律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授权期限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有权机构审议批准综合授信事项之日止。

特此公告。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88228 证券简称:开普云 公告编号:2025-024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刘志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各项职责。

刘志先生已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及相关素质,能够胜任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刘志先生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769-86115656

传真:0769-22339904

邮箱:Board-of-directors@ucap.com.cn

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428号寰宇汇金中心凯旋大厦9B座33层

特此公告。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31日

刘志先生简历

刘志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0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已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上交所主板董秘资格证、基金从业资格证书等。2018年12月至2024年7月,任职于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业务经理,2024年8月起任职于开普云董事会办公室。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刘志先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等情形;任职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688228 证券简称:开普云 公告编号:2025-025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授权事项概述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授权具体内容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1、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自查和论证,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2、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

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将在股东大会授权后有效期内由董事会选择适当时机启动发行相关程序。

4、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含35名)的特定对象。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确定方式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5、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将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本次发行定价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和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6、发行数量

发行股票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7、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自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名下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相关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自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名下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8、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9、股票上市地点

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10、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事宜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具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的实施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募集资金规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事宜;

(2)办理与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论证项目的可行性等事项,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结合证券市场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实际募集资金额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3)办理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与发行相关的材料,回复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认购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5)设立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事宜;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发行情况,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

(7)在发行完成后,办理新增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8)如与发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或政策、市场发生变化或证券监管部门有其他具体要求,根据新的规定和要求,对发行的具体方案作相应调整;

(9)决定并聘请发行的相关证券服务中介机构,并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0)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发行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下,酌情决定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11)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11、决议有效期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三、风险提示

本次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尚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年度股东大会授权上述事项后,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时限内启动简易发行程序及启动该程序的具体时间。在简易发行程序中董事会需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31日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

为积极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贯彻落实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科创板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的倡议”,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7日披露了《关于调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实施了包括调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等一系列“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并按时披露了2024年半年度评估报告。2024年度,公司积极落实行动方案,持续聚焦主营业务、提升创新能力、加大投资者回报、完善公司治理。为延续2024年度行动方案之成果,进一步提高公司质量,助力信心提振、资本市场稳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公司制定了《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并对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进行年度评估。该方案于2025年3月28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如下:

一、“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实施情况

1.夯实公司主业,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实施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61,760.26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58.68万元。

公司在AI大模型和算力业务取得突破性进展,报告期内实现收入12,375.05万元,实现大幅增长。公司在算力一体机、大模型和智能体中台、智慧应用各层面均实现业务落地。

在算力业务方面,报告期内实现销售收入超亿元。公司推出创新型AI一体机产品,结合自研开悟大模型、开悟智能体中台等软件,为行业客户提供一站式算力中心建设解决方案。公司抓住国内算力基础设施大规模建设的浪潮,深度参与国内算力资源布局,完成多个标杆性智能算力集群的部署实施,有效支撑客户在模型训练、应用开发、业务智能化升级等多样化需求,助力企业实现人工智能技术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报告期内,公司推出“开悟魔盒”边缘侧AI超小型一体机产品,将智算芯片的强大算力和最大支持300亿参数大模型能力带到用户桌面端,满足小型化、本地化、高安全的行业边缘侧应用场景需求。

在大模型和智能体中台方面,公司升级推出开悟智能体中台,实现低代码快速构建大模型应用,基于开放性设计架构,融合DeepSeek、Qwen等先进国产大模型本地化部署。截至最新,开悟智能体中台已经签约并落地北京国有企业场景,推进央国企客户AI智能体应用。

在智慧应用方面,公司以开悟智能体中台为基础,研发开悟AI智能助手、AI科研助手、AI搜索、ChatBI数据智能分析平台、智能问答、AI数字人等多个智慧应用产品,赋能虚拟电厂智慧调控平台系统2.0升级,深入能源、政务、文化、科研、教育等行业应用场景。

在能源行业,公司数智能源业务继续服务能源央企信息化需求,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30,475.10万元,在多个能源场景推出智能化产品。

在政务行业,公司数智政务业务结合公司行业大模型和智能体中台能力,深入挖掘政务AI应用场景,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9,345.24万元。在人力与社会保障、市场监督、退役军人服务、公共安全、文旅等政务场景中持续推进深化AI政务服务应用。

在AI内容安全业务方面,公司继续保持行业领先,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9,493.54万元。公司AI内容安全业务持续服务政府、央国企、媒体、科研机构等多行业客户,拓展国家能源集团等新行业客户。新一代AI内容安全风控“鸠摩智”凭借大模型应用全流程AI安全风控能力,协助主管部门对大模型进行常态化监管。报告期内,AI内容安全业务板块开拓商业情报SaaS服务新模式。通过华为联营联运方式,基于华为云为企业客户提供行业动态、潜在商机等商业情报SaaS服务,进一步扩大AI内容安全业务在企业级市场的服务范围。

整体而言,公司在报告期内实现AI算力和大模型业务突破,推动各业务板块的智能化升级,开展技术产品创新和业务创新,取得良好进展。

2.回购公司股份的实施情况

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调整后回购方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至人民币8,000万元(均含本数)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及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190,731股,占公司总股本67,518,240股的比例为1.7636%,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70.72元/股,最低价为31.96元/股,交易均价为39.56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7,099,422.80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其中,公司累计回购公司股份377,151股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占公司总股本的0.5586%,公司累计回购公司股份813,580股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占公司总股本的1.2050%。

3.增强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实施2023年度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9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12,406,879.86元(含税)占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归属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15%;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自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相关公告披露之日起至权益分派实施日,公司因实施股份回购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股份归属导致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由1,873,373股调整为1,770,735股。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公司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量为65,747,505股。公司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由0.189元(含税)调整为0.18870元(含税),利润分配总额为12,406,554.19元(含税,本次实际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2024年7月1日,公司已完成上述权益分派的实施工作,现金红利已全部派发完毕。

公司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自上市以来,公司持续开展现金分红,每年现金分红比例均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公司将继续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严格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持续增强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

2025年,公司将继续坚守价值创造,实施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公司全体股东。基于为公司股东创造价值,持续回报公司股东的理念,结合公司2024年经营业绩,公司拟实施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实施2024年度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为1,313,315股)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1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10,000,000.00元(含税)占公司2024年度合并报表归属公司股东净利润的48.57%;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将在上述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实施权益分派。

4.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坚定走高质量发展道路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组成的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及运作机制,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之间权责明确、运作规范、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体系。

公司建立并逐步完善了以《公司章程》为核心,包括《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权责范围和工作程序,为公司的规范化运作提供了制度保证。报告期内,公司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基础管理制度,完成了《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修订。

2024年,公司召开了3次股东大会、10次董事会、7次监事会,还召开了5次审计委员会会议、3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2次战略委员会会议、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发挥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作用,提高董事会的治理能力。除参加会议外,独立董事还通过现场走访、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交流等方式,发挥各自专业所长,赋能公司高质量发展。

2025年,公司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制定、修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时修订公司各项治理制度,持续完善公司治理。

5.完善内控管理,提升内控质量

公司严格按照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运作,不断增强内部治理能力。公司建立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费用报销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明确了各部门的权责范围和工作程序,构建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审部负责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独立开展内部审计项目,确保公司业务流程的合规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的科学性。

2024年,内审部执行了信息披露审计和募集资金账户审计,评价了公司2023年度信息披露与募集资金账户的内部控制情况,对集团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对外投资、募集资金、对外担保等事项进行持续监督,促进管理层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2025年度,公司将继续深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优化内部控制环境,完善内部控制各项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提升内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风险,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6.加强市值管理,提升投资价值

公司高度重视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目前已建立了多元化的投资者交流方式。2024年,公司以视频和网络互动的形式召开了3次业绩说明会,包括2023年度暨2024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2024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等,会上公司主要负责人员解答了广大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将公司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等情况,及时、公开、透明地传达给了市场参与各方。公司同时通过电话、“上证e互动”等多种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沟通,保障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此外,对于长期机构投资者,公司开展路演、反路演等方式与其建立沟通,宣传公司投资价值,转化为公司战略投资者,与公司共成长。

除了通过官方渠道与投资者就公司情况进行交流外,公司还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公众号、同花顺企业号、召开发布会等方式宣传公司业务、传播公司价值,收获了不错效果,树立了良好形象。

在投资者保护、教育方面,公司积极响应广东监管局《关于开展第六届“5·15 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暨第五届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基金宣传月活动的通知》,通过多元化的途径和方式,深入开展了投资者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在公司公告栏张贴宣传材料、播放宣传材料、在公司主要办公场所播放宣传视频等方式向投资者普及非法证券期货基金的危害和防范方法。

2025年,公司将继续完善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确保信息披露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持续提升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有效性,构建良性的投资者关系。公司积极探索树立科学的市值观,推动《市值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过会实行,努力推动公司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的匹配。

二、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持续评估“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具体举措,并继续专注主业,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公司希望通过良好的业绩表现、规范的公司治理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履行上市公司责任和义务,树立公司良好资本市场形象,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本方案中所涉及的未来计划、发展战略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88228 证券简称:开普云 公告编号:2025-014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基本情况

1、2022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8月2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开普云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何谦作为征集人就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2年8月28日至2022年9月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2年9月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开普云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41)。

4、2022年9月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开普云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42)。

5、2022年9月1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22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9月13日,授予价格为15.81元/股,共向45名激励对象授予1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意见。

7、2023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4月20日,授予价格为15.81元/股,共向25名激励对象授予2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意见。

8、2023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4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4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11、2025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考核情况的议案》。

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本次归属期,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二类激励对象的第二个考核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未成就,3名二类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合计作废30,000股;一类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已不在公司任职,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6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本次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0%,1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良好,本次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80%,合计作废处理上述11名激励对象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57,480股。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已合计作废59,080股(包括本次归属期)。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本身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作废因考核原因不得归属激励对象已授予尚未归属及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已授予尚未归属股份合计57,480股。

五、律师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二)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本次作废处理已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开普云已就本激励计划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三)《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考核与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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