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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为残疾人撑起司法蓝天

转自:法治日报

□ 欧阳晨雨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指引示范作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发布了6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充分展现了各级人民法院和残联密切协作,做深做实残疾人诉讼服务和多元解纷工作,打通残疾人司法保障“最后一公里”的生动实践。   我国是一个残疾人口数量庞大的国家。据统计,我国残疾人口数超8500万。对于这个特殊的群体,我国从立法层面严格保障其合法权益。例如,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也有相关规定。作为司法审判机关,结合自身职能任务,采取有力举措完善无障碍设施、加强无障碍信息交流、提供精细化诉讼服务、充分保障残疾人诉权,既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法律要求的应有之义。   客观而言,近年来,各级司法审判机关在推动助残工作上下了不少功夫。2024年2月,最高法与中国残联联合印发《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十条意见》,并配套出台《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规范》,积极推动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比如,为不同残疾类别的残疾人提供语音、大字、同步字幕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制作统一的盲文版诉讼指南等,这些举措对充分保障残疾人诉权发挥了积极作用。除此之外,各地法院也创新尝试了不少便民举措,为残疾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诉讼活动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帮助与便利。   以此次发布的“董某与某教育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调解案”为例,法院在立案阶段便精准识别涉残疾人案件,并跟进提供无障碍诉讼服务,最后会同残联成功调解了这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具体来说,法院在立案过程中即加强甄别,对涉残疾人案件予以“登记+标记”,除了第一时间提供无障碍设施外,还安排专人引导。同时,法院依托“总对总”机制,邀请残联调解员参与调解。在调解结束后,法院并非就此不管,而是联合残联开展案件回访、履行监督职责,确保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这些举措不仅帮助残疾人“无障碍”地参与诉讼调解,切实解决了当事人的急难愁盼问题,也让当事人真切感受到了司法的关怀与温暖。   审视这起案件的具体办理过程,可以从中得到诸多启示。一方面,需要增强主动性。对于涉残疾人的案件,需畅通“绿色通道”,从立案到审理、调解等各个环节,都应及时介入,为残疾人提供有力、实在的帮助。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合作。法院应当加强与残联等部门的密切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联手打造无障碍的诉讼环境,形成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强大合力。此外,还需要持续跟踪。法院作出判决后,不能就此了事,还应紧盯不放、适时回访,避免在后续执行中又衍生新的问题。   保障残疾人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司法机关更是责无旁贷。从国家颁布法律到出台配套规定,从各地创新实践到推出典型案例,一系列举措勾勒出一条清晰可辨的司法助残路径。这不仅给广大残疾人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助益,也折射出司法为民的初衷与情怀。改革永无止境,探索仍需前行。随着司法助残行动的逐步深入,更多举措将惠及广大残疾人,为他们撑起一片更安全、更温馨的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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