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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歧视调查丰富了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工具箱

转自:法治日报

□ 本报记者 赵阳   3月8日,中国商务部发布对加拿大反歧视调查裁决公告。经调查,作出肯定性裁决,依法对加部分商品采取加征关税的反歧视措施。这是我国首例反歧视调查,也是全球首例。   同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称,自2025年3月20日起,对原产于加拿大的菜子油、油渣饼、豌豆加征100%关税;对原产于加拿大的水产品、猪肉加征25%关税。   本次调查系中国首次运用反歧视调查工具针对外国(地区)对华歧视做法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此次调查因何而起,对维护中国企业正当合法贸易权利有何益处?就相关话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国际经济法主任、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副会长刘敬东接受了《法治日报》记者的专访。   记者:请您先介绍一下,什么是反歧视调查?   刘敬东:反歧视调查,系指一国政府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对该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贸易措施或者其他类似措施时针对该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的上述贸易措施启动的事实调查程序,在调查程序结束后,该国政府可根据反歧视调查的肯定性结果针对该其他国家或地区采取相应的贸易措施,如增加进出口关税、禁止或限制与这些国家或地区的贸易等。   记者:此次中国政府缘何对加拿大政府发起这一调查?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刘敬东:2024年8月,加拿大宣布从当年10月起对中国电动汽车加征100%关税,对中国钢铁和铝产品加征25%关税。根据加拿大政府的官方声明,加拿大此次针对中国相关产品采取的增加关税措施是为了配合美国对中国电动汽车、钢铝等产品增加关税措施,且此项措施只针对中国相关产品。   加拿大此举带有严重歧视性,直接违反了其负有的WTO条约义务。中、加同属WTO成员方,WTO将“非歧视原则”作为一项重要法律原则要求全体成员方共同遵守,“非歧视原则”被誉为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加拿大此次专门针对中国相关产品采取增税措施是典型的歧视性贸易措施,是对WTO“非歧视原则”的严重违反。   中国政府针对加拿大政府采取的上述歧视性措施启动反歧视调查不仅具有国际法上的正当性,而且具有充分的中国国内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三十七条规定:“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六)为执行本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需要调查的事项。”   上述条款的规定是中国政府此次开展反歧视调查的国内法律依据。根据以上法律规定,2024年9月26日,商务部决定对加拿大相关被调查措施启动反歧视调查。2025年3月8日,中方公布对加拿大反歧视调查的肯定性结果,并宣布将对加拿大采取加征关税措施。可见,中国政府依法开展反歧视调查、并严格依据调查所得出的事实结论决定采取相应的措施,这完全是奉行法治原则的表现。   记者:有报道称,此次调查不仅标志着中国在国际经贸规则博弈中从被动防御转向主动出击,更被视为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的制度性回应。对此,您怎么看?   刘敬东:反歧视调查制度是中国对外贸易法建立的一项新型贸易救济制度,旨在维护、遵行WTO“非歧视原则”、反制他国针对中国采取的歧视性贸易措施,以此维护中国企业的正当合法贸易权利。   这一制度的建立标志着中国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先进,在全球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和霸凌主义横行于世的当下,该项制度的意义与重要性更加凸显,完全可以成为我国反对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和霸凌主义的有力法律武器,也是我国捍卫WTO多边贸易体制、践行国际法治的又一明证。   记者:也有报道称,反歧视调查使中国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箱”中多了一种工具。请问,从目前情况看,我们的“工具箱”中现在有哪些工具?   刘敬东:根据WTO法律规则以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维护本国贸易利益的法律工具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反规避等法律措施,国际法学界一般将这些法律工具称之为“贸易救济措施”。   反歧视调查作为一项创新性法律制度,成为我国贸易救济制度中新的一员,丰富了我国对外贸易法律的“工具箱”,对于更有效维护我国的正当贸易权利以及我国企业合法贸易利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同时,这一制度的建立也是我国对国际经贸法律制度的一次理论和实践创新,是我国对国际法创新发展的一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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