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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轨道破解平台内卷困境

转自:法治日报

□ 孙 晋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整治“内卷式”竞争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去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明确要求“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规范地方政府和企业行为”。   “内卷式”竞争是指市场主体在缺乏外部拓展空间时,为争夺有限资源而在同一个相对封闭区域内、同一个行业内开展过度的内部竞争。在这种竞争形态下,市场主体往往过于注重短期利益,缺乏技术创新和差异化发展,而是通过同质化生产甚至采取同质化营销展开激烈对抗,如大打价格战等。从短期和局部看,“内卷”或许能够帮助经营者摆脱眼前困境,或让消费者得一时之利,但从长远和全局看,“内卷”一定是零和博弈,终究得不偿失。   电商平台是“内卷式”竞争的典型领域,唯低价策略和“仅退款”规则是其主要表现。起初,低价销售策略、“仅退款”规则只是个别平台为实现特定短期目标而采用的商业手段,但很快成为整个电商行业的经营策略和普遍规则,这让平台上的广大商户叫苦不迭且深受其害。部分中小商家为了维持运营,不得不压缩生产成本、降低产品质量、压减研发投入等,这就可能造成产品质量下滑、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等问题,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最终损害消费者权益。   从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角度看,如果放任“内卷”现象继续存在,不仅会破坏市场正常竞争秩序,还会影响“中国制造”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声誉,导致中国企业不能适应国际市场对产品质量的要求,难以“走出去”或者“走不远”。   因此,电商平台的“内卷式”竞争已经到了不得不治理的时候。监管的重点也应从单一的平台不当定价和“仅退款”行为,扩展到对整个电商平台“唯低价”商业模式的反思和审视。两会期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罗文对媒体表示,今年将着力优化监管方式方法,大力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其中,针对平台滥用“仅退款”规则、低价策略导致“内卷式”竞争等问题,将督促平台规范相关规则和行为。   从立法角度看,随着反垄断法的修改,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规范性文件与司法解释的出台,平台经济模式规范发展的法治保障不断加强,电商平台主播“底价协议”等新型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也可纳入监管框架。但在面对电商平台“唯低价”商业模式时,仍存在监管乏力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及时响应反“内卷”的现实需求,新增了“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内容。然而,相关条文能否被立法机关保留,以及如果最终得到保留,实施效果又会如何,目前还都是未知数。   法律规则的健全需要时间,也需要实践检验,但规范“内卷”刻不容缓。在这种情况下,加强与改进市场监管变得至关重要。   首先,确保平台规则的公平性。监管机构应建立平台规则的实质性审查机制,强化平台规则制定过程的透明度,设立合理的商户意见反馈期,并根据商户意见对规则进行适当调整,保障规则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其次,强化对平台企业的穿透性监管。通过智慧监管实时追踪与动态解析平台交易行为及规则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预警平台的不当行为。在跨境电商领域,需加强国际合作,推动监管标准的统一化。   最后,加强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深化市场监管权力横向配置,考虑赋予消费者协会一定的“反内卷”市场监管权,强化其在协助政府监督和消费者维权中的作用。同时,畅通平台内经营者救济机制,提供快捷有效的行政救济渠道。完善反垄断的多元实施机制,如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或由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发起集体诉讼等,以缓解平台内经营者个人诉讼救济难问题。此外,激励平台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激励性监管手段,调动企业自我规制的内在动力。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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