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嘉兴日报
■记者 杨 薇 通讯员 海 薇
本报讯 一句“不知晓”,就想撤销最终裁定,怎料被法官识破,非但没有成功,还被开出了10万元罚单。
事情要从去年11月说起,海宁某贷款公司与王某、林某、海南某科技公司、赵某经诉前调解达成协议,并向海宁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审查后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后因债务人未履行义务,贷款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海南某科技公司突然提出异议,主张“林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公司从未授权林某签署过人民调解协议,公司今年年初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才知晓本案”。经审理查明,林某不仅担任海南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持有70%股权,海南某科技公司亦承认林某履职不存在任何障碍。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因此,林某有权代表海南某科技公司参加诉讼,其在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中所作意思表示,即代表海南某科技公司的意志,在无相反证据能够推翻林某身份或代表权时,均不能对抗法院或外部债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海南某科技公司提出异议申请的时间已超过了法定的15天期限,其称于2025年1月初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才知晓本案,显然与事实不符,且有故意规避异议期和逃避执行的重大嫌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中,海南某科技公司在其法定代表人已经参加诉前调解案件并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又以其对案件不知情的理由对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提出异议,显然扰乱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和审判秩序。最终,海宁法院以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对海南某科技公司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