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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重大股权投资扩围 强化新经济、新技术支持力度

转自:中国经营网

本报记者 陈晶晶 北京报道

4月3日,为规范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行为,推动保险资金服务社会民生、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可以投资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科技、大数据产业、现代农业等企业,符合监管规定的共享服务类企业,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可的其他企业。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通知》同时明确要求保险机构不得以泛科技企业等名义规避股权投资监管要求,保险机构应全部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等。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通知》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股权投资行为,引导保险公司做好“五篇大文章”,有助于防范资金运用风险。

禁止八项行为

此次《通知》对重大股权投资的概念、调整可投资行业范围、规范治理约束和内部管控、“新老划断”要求等四个方面内容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2010年以来,监管部门陆续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等规定,允许保险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重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包括保险类、非保险金融类,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现代农业等行业。随着形势环境变化和行业发展,重大股权投资领域产生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保险机构对新经济、新技术的股权融资支持力度有待提升,对被投资企业管理有待加强。

重大股权投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该企业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与此同时,保险机构应当明确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提升投资管理能力,根据国家政策、监管要求审慎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加强对股权投资的统筹管理,防止无序扩张。

保险资金因其投资范围广、久期长、规模大等特点,目前备受市场欢迎,但保险资金对应的保险产品具有刚兑属性,这决定了险企的投资属性,必须稳健安全。

《通知》明确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不得存在八项行为,包括未按照公司发展战略或者受控股股东操控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将被投资企业作为投资控股平台,违规投资与该企业主营业务无关的行业企业;实质上控制或共同控制被投资企业,但通过间接投资、分散投资等形式规避监管;向被投资企业提供借款或为该企业融资提供担保,金融监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被投资企业违规为保险机构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提供融资,或者进行利益输送;被投资企业反向持有保险机构股权,或企业之间存在交叉持股;通过合同约定、协议安排等方式,与保险机构以外的投资人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权投资,或者将股东权利委托保险机构以外的投资人行使;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一位寿险公司投资人士对记者表示,上述这些内容旨在强化保险资金运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禁止以泛科技企业等名义规避监管,可防止保险机构通过模糊概念进行高风险投资,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需求的领域。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有助于降低杠杆风险,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增强保险机构的风险抵御能力。控制关联交易数量和规模,可防止利益输送和风险传递,保护保险资金的安全和独立性。”上述投资人士说。

加强对股权投资统筹管理

《通知》在扩大投资范围的同时,也强调了风险管控。

记者注意到,《通知》在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投后管理、关联交易管理、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投资项目实体管控等环节做出了明确安排。

例如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投后管理,严格管理被投资企业融资规模和杠杆率,定期监测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控制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数量和规模,在资金管理、业务运营、信息管理和人员管理等方面建立风险隔离和防火墙机制;建立重大股权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等。

《通知》同时强调,对于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具有实际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因为经营需要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合营企业,保险机构应当加强统筹管理,防止经营实体无序扩张,保险机构不得通过经营实体以间接投资的形式规避监管。

公开数据显示,从保险资金的运用情况看,资本市场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是险资的主要投资方向。目前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和权益类基金超过4.4万亿元。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情况看,股票和权益类基金投资占比12%,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占比9%。

上述政策实施,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进一步发挥长期资金和耐心资本优势,审慎、稳健开展重大股权投资。

另外,对于相关重大股权投资情况,《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将重大股权投资情况纳入季度和年度资金运用情况报告,并定期向金融监管总局指定的信息登记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各层级子公司以及合营企业等信息。

对于不符合《通知》的存量业务,原则上设置五年过渡期,保险机构应制定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报送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后实施,并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工作。

(编辑:李晖 审核:何莎莎 校对:燕郁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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