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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年3月24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工委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会同文旅厅等部门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修改。3月24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二十六次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立法目的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参照上位法,将“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修改为“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草案修改二稿第一条)

二、关于文化产业发展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公共文化服务才能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为此,建议增加“培育文化产业集群,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的内容。(草案修改二稿第九条)

三、关于设施规划要求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增加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应当“坚持集约高效原则”的要求。(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二条)

四、关于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增加“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有效应对”的内容。(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二条)

五、关于文字表述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条款中列举具体细项可能产生挂一漏万的问题。为此,建议将“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残联等各有关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修改为“有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将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工人文化宫、农家书屋以及广播电视节目共享、管理服务等数字化建设”修改为“应当加强数字化建设”。(草案修改二稿第六条、第三十八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对其他一些条款和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在此不一一说明。

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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