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新规比预期温和”,有利于行业规范和可持续发展。由于业务涉及较多细节,很多内容在未来实践中有待进一步完善
文|严沁雯
编辑|张颖馨 张威
牵动不少从业人士神经的“助贷新规”,终于正式落地。
4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称“金融监管总局”) 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下称《通知》),强调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应当坚持总行集中管理、权责收益匹配、风险定价合理、业务规模适度的原则。
伴随“靴子落地”,不少业内人士表示“比预期温和”。一位助贷行业人士告诉《财经》,对比去年9月及11月行业流传的版本,此次《通知》中未提及部分环节收取费用的具体比例要求,总体而言相对平和,有利于行业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首席专家、主任曾刚认为,《通知》的核心在于定调,整体对助贷模式予以认可,同时对其中的潜在风险等进行规范。由于业务涉及较多细节,很多内容在未来实践中有待进一步完善。
另据《通知》,新规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相关机构可在剩余近六个月的时间内对业务进行调整。多名业内人士认为,部分小平台或将进入疯狂“冲刺”阶段。
“总行准入审批、‘白名单’制度,以及对收费定价的约束等,会推动合规成本上升,部分‘小平台’恐将面临淘汰的命运。”一位资深助贷行业人士告诉《财经》。
规范定价机制,
高利率业务何变
《通知》中涉及助贷平台收费与定价的第六条,是引发行业热议的重点内容。
在业内人士看来,此前金融监管总局已印发相关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发展消费金融,助力提振消费,规范业务定价机制有助于降低借款人的融资成本。
根据《通知》,商业银行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互联网平台服务、增信服务的费用标准或区间,将增信服务费计入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明确综合融资成本区间,同时明确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增信服务机构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
“增信服务费纳入融资成本的约束,同时明令禁止以隐性形式增加服务费用。这要求助贷平台进一步提高收费透明度,对于依赖增信费用获取较大收益的机构而言,改动较大。”曾刚称。
根据公开资料及行业人士所述,互联网平台助贷业务可分为分润模式和融担模式。前一个模式下,助贷平台提供科技服务等,按比例对实收利息进行分润,通常是体量较大的助贷平台使用;后者则引入融资担保公司为信贷增信,如代理偿还、风险分担等,其中资金方获取一定的固定收益,融担公司与助贷平台则分配剩余收益,为大多数助贷平台所采用。
“目前助贷平台贷款年化利率范围通常在24%-36%。持牌金融机构作为平台资金方,提供给借款人的贷款年化利率一般会严格控制在24%以内。”有行业人士透露,为了获取更高收益,部分助贷平台或增信服务机构通常会以会员费、咨询费等方式提高收取的费用,这变相提高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
近年来,伴随客群下沉,“双融担”模式成为部分助贷平台开展高定价资产(如36%贷款利率产品)的新形式。“即通过引入两家融担公司分别收费,实现超过24%的利率定价,进而获取更高收益。36%利率被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24%,包括资方利息加融资担保费;剩余的12%部分,业内通称为服务费。”有资深行业人士告诉《财经》。
此次《通知》对收费类目作出规定,业内普遍关注,这是否意味着“双融担”模式将不再可行?多名助贷行业人士认为答案是否定的。“《通知》没有明令禁止,现在的业务并没有违反相关监管规定,后续仍有探索空间。”某助贷平台从业人员向《财经》表示,比如会员费之后也可通过第三方收取,将收费与发放借贷进行隔离。
另据《通知》,商业银行应当开展差异化的风险定价,不得笼统以合作协议约定的综合融资成本区间上限进行定价;应当完整、准确掌握增信服务机构实际收费情况,确保借款人就单笔贷款支付的综合融资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借款人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借款人就单笔贷款支付的综合融资成本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即金融借款利率上限为24%,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从严考量,那以后都不能做贷款利率24%以上的业务,但《通知》并没有明令禁止。不排除有平台会继续做36%的业务,只是超过24%的部分不被法院支持。”有助贷从业人员向《财经》表示。
不过,随着综合融资成本的下降,部分助贷平台的盈利空间将被压缩。尤其《通知》中提出“开展差异化的风险定价”的要求,部分规模较小的助贷平台将面临挑战。
以上文提到的融担模式下的综合融资成本为例,一名助贷行业资深人士告诉《财经》,资金方基础利率与担保费相对固定,而助贷平台能掌握的只有服务费。若要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只能对服务费进行压降。
“规模大的平台因为体量较大、业务范围较强、服务群体较多,利润尚能覆盖成本。但对小平台而言,一旦开启差异化定价,利率若再降,未来基本没有利润空间。”上述助贷行业资深人士说。
名单制准入,行业洗牌加剧
在收费定价之外,《通知》中关于总行级审批、名单制准入等内容亦备受市场关注。
根据《通知》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准入管理,审慎制定准入标准,有效实施尽职调查,从严审批。总行应当与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签订要素完整、分工清晰、权责对等、公平合理的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含本通知相关规定。
同时,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通过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披露名单,及时对名单进行更新调整。商业银行不得与名单外的机构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
对于增信服务机构的资质,《通知》则在第八条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将增信服务机构增信余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至少每季度评估一次其代偿赔付能力。由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增信服务以及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增信服务的,商业银行应确认其注册资本、放大倍数、财务状况、经营规则等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防范过度增信风险。”
曾刚认为,部分规定尚待进一步明确。“针对‘名单制管理’的动态调整机制,如准入审核时间、动态披露频率等,可适当细化以提升操作性。对增信服务机构资金链条及财务健全性评估的具体指标,可进一步明确,避免合作风险由不合规的担保机构外溢至银行端。”曾刚指出。
在部分业内人士看来,相较此前行业流传的版本,大部分《通知》条款其实利好助贷平台,例如没有提及“分润收费比例控制在30%以内”“担保增信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增信费率不应高于贷款利率”等内容。同时,对分润服务费支付方式不是按照“贷款本息结清后支付”,而是目前的“支付进度应当与贷款本金收回进度相匹配”,这对现有按月支付的方式基本不受影响。
不过,随着商业银行总行对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责任的强化,助贷平台“疯狂冲量”的模式将难以持续,行业洗牌不可避免。
某助贷平台相关业务人员告诉《财经》,《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助贷平台、担保增信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并定期评估准入标准,中小助贷平台因合规能力弱、业务规模小可能被淘汰,而头部平台凭借更强的风控能力、资金实力和合规经验,更易进入合作名单并长期留存。
“行业集中度会进一步提升。对于那些冲规模的‘小平台’而言,剩下几个月或许会进入最后的‘疯狂期’。”上述助贷行业资深从业人士表示。
(作者为《财经》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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