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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低价投标行为责任与治理优化建议

转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破解异常低价中标探讨】

异常低价投标行为责任与治理优化建议

■ 尚徐艳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异常低价投标(响应)行为屡禁不止,不仅破坏了公共采购秩序、降低采购效果,而且还损害了政府治理形象,需要坚决有效遏制。财政部不久前印发的《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为解决异常低价投标(响应)问题提供了新的指引。为有效防范异常低价中标情形发生,笔者就异常低价投标(响应)表现进行分析,并就如何遏制异常低价中标提出一些可供参考的建议。

异常低价投标(响应)表现及主体责任

超低价或者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及中标一般是供应商为获取中标资格,以不计成本的方式压低价格,甚至以非常规价格或零元打压竞争对手,而采购人、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等疏于监管,导致履约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供应商得以中标。笔者分析,有以下几点原因。

——供应商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冲动较强。在政府采购项目的激烈竞争中,供应商为成功获取项目,通过压低价格获得竞争优势,或为进入特定市场资格“刷业绩”,或作为快速积累客户资源和扩大市场份额的手段,其标志是投标(响应)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平均报价的50%,或者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45%,甚至低于市场平均成本或者零元报价。个别供应商还通过伪造成本数据或提供虚假材料作为价格说明来掩盖其异常低价行为。

——采购人监管能力及尽责不够。采购文件需求描述模糊、不完整或不准确,价格区间设置不合理,使供应商在投标时难以准确估算成本,容易使其采取低价策略。另外,采购人对市场情况和项目成本、同类产品或服务市场价格缺乏深入了解,对项目全生命周期内,后续可能产生的成本及追加变更预算的可能性考虑不周;采购人未能对所有采购项目结果进行全面细致地评价监管,偏重采购形式合规,忽略采购实际操作漏洞,未能及时发现、上报及制止异常低价投标(响应)行为。

——评审专家责任缺失及能力不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认定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部分随机抽取的评标委员会专家因对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对特定项目真实成本、市场价格变化以及各方面的情况了解相对不足,对供应商提出的超低报价解释疏于把关,甚至有个别专家平时与供应商保持某种业务交易关系,从而出现评标专家不能准确判定采购报价合理界限,这些都有可能导致异常低价中标情形发生。

——代理机构对采购全流程介入不足。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行为中对采购项目的需求调研不够深入,未能充分了解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和项目背景,导致采购文件中对采购标的的技术规格、服务要求等描述不准确或不完整,采购合同条款制定不够清晰。代理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对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有效监督和协调,以及未将评审过程中出现的异常低价情况及潜在风险及时告知采购人并向采购人提供专业建议。对评审过程监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评标专家对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处理不当及对引发的后果进行报告和处理。

提高遏制异常低价中标监管效果的建议

——提高各参与主体履责能力与水平。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资金使用者和项目负责人应科学编制项目预算,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行业专家对采购需求和预算进行论证,为供应商提供合理报价依据。同时,加强采购人代表专业技能培训,充分发挥其在采购需求确定、预算编制及合同签订履行等环节的主导责任,严格防范异常低价发生。另外,还需调整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中采购人过度受评标委员会制约的情况,建议建立评审结束后的复核纠错机制,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评审专家应加强对明显异常低价投标(响应)的甄别,及时上报和制止。供应商应严格遵循投标规范要求,全面了解同类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范围及波动趋势,如实提供如成本分析报告、价格构成明细等依据和说明,清晰展示报价合理性,避免被视为异常低价。同时,要杜绝虚假报价、恶意低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供应商需合理核算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并考虑适当利润,避免被认定为异常低价。

代理机构需协助采购人精准描述采购项目技术规格、质量要求和服务标准,确保供应商准确理解需求,避免其以不合理低价投标;协助采购人制定合理预算,避免因预算过低诱导异常低价;组建经验、专业和道德良好的评审专家团队,明确评审标准和重点及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要点;确保合同条款,特别是价格调整、质量验收和违约责任等条款是否完整明确,防止供应商利用合同漏洞以异常低价中标;定期检查供应商履约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偷工减料或抬高成本等问题;分析总结采购项目全过程,并提出改进措施。

——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智能化建设。建立涵盖预算金额、项目需求、参与责任方、中标金额、中标产品规格型号、合同及履约评价等信息的全国政府采购开源数据资源库,利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实现一键搜索获取同类产品历史采购信息、市场动态、技术参数及主要电商平台价格等信息,计算同类产品项目成交均价,基于对市场价格走势分析研判,动态调整项目最终成交价合理区间,确保项目最高限价准确性,为精准判断异常低价提供可靠数据支撑和决策依据,实现招标文件编制、采购合同拟定等智能化生成文本,减少供应商利用文本漏洞进行不当操作的可能性,将低价抢标行为关进科学与制度的“笼子”。

——完善招投标诚信守法环境。设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及评委个人诚信档案及评价指标,定期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评价和公示,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引入第三方机构评价供应商履约情况,并将结果纳入供应商信息库。定期组织针对政府采购人员、供应商和评标专家诚信自律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活动。

——加大采购履约评价及违规处罚力度。构建全国范围内的供应商全过程履约管理和评价结果运用机制,强化政府采购全链条、全流程的闭环管理,明确代理机构、采购人及财政部门对供应商履约及售后服务的监管、协调和评价责任,将履约评价数据录入供应商信息库,实现信息公开共享。细化验收管理措施,杜绝走过场验收行为,对履约验收不合格的供应商严格追究违约责任,将不良履约行为纳入全国联网系统并加大后端处罚力度。

(作者单位:广东白云学院应用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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