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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市鸿盛华航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应群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来源:湖北证监局)

来源:湖北证监局

武汉市鸿盛华航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应群:

20185月至201812,武汉市鸿盛华航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应群与61名投资者签订股份代持协议,并私下以公司名义参与该协议签订。截至目前,前述股份代持事项仍未完全解除。上述事项导致2018年至今公司股权不明晰,且20186月至20236月期间的定期报告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证监会令第190号、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应群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证监会令第190号、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武汉市鸿盛华航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应群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提高信息披露水平,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包括对照决定书逐项落实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我局视整改情况开展后续监管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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