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北证监局)
来源:湖北证监局
武汉市鸿盛华航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应群:
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武汉市鸿盛华航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应群与61名投资者签订股份代持协议,并私下以公司名义参与该协议签订。截至目前,前述股份代持事项仍未完全解除。上述事项导致2018年至今公司股权不明晰,且2018年6月至2023年6月期间的定期报告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证监会令第190号、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应群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证监会令第190号、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武汉市鸿盛华航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应群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提高信息披露水平,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包括对照决定书逐项落实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我局视整改情况开展后续监管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