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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年前犯的“老错误”被当成解雇新理由

本报讯(记者黄洪涛 通讯员顾明君)十几年前犯下的错,如今竟让员工丢了饭碗,究竟为何?记者日前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判决公司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万余元。

张先生于2008年进入某房地产公司工作,陆续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2012年,张先生在工作上失职,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公司对其进行了处罚,并把他调到了其他门店。张先生接受处罚后继续在公司工作。

2023年1月,张先生因病向店长请假回家养病。可是没想到,2月底公司突然跟张先生说要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张先生在2012年失职犯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以及2023年1月到2月这段时间缺勤,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做出这个决定时,没有向工会备案。

张先生感到不解,他认为对于自己在2012年的过错,公司已做出处罚,如今回家养病也履行了请假手续,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在和公司协商未果后,张先生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张先生提供的证据证明,2023年1月他是因病请假,手续齐全,公司称张先生缺勤违反规章制度,法院不予支持。若劳动者违反了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决定处罚的,也应当在合理期间内进行。2012年张先生的失职事件已在当时作出相应处理,房地产公司在2023年又以此事认定张先生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是公司给自己扩大了权利、加重了劳动者责任。此外,公司在解除与张先生的劳动合同时没有向工会报备,属于程序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可认定,张先生与公司从2008年10月起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为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综上,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应向张先生支付赔偿金66120元。

法官表示,当劳动者在工作中犯了错,用人单位应及时处理。如果不及时行使管理权,此后出现问题,单位就得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若明显超出合理期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法官还表示,鉴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严厉的、带有较强惩罚性质的行为,在实践中往往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查更为严格。用人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制度,对员工的过错行为进行充分调查取证,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若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或其他不合理处罚,应及时收集保留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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