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33 证券简称:嵘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6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承销总结及相关文件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通过,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尽快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事宜。
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及相关发行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证券代码:605133 证券简称:嵘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7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743号),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1,545,116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7.8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77,900,578.2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1,181,914.2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6,718,664.01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3月28日划入公司指定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5]299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相关事宜。
近日,公司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新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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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募集资金专户账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扣除所致。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曹渊、陈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应于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