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证监局)
来源:安徽证监局
朱彩霞:
经查,你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未严格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于2025年3月31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安徽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