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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行政检察履职,推动履职效能与制度赋能相统一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重要部署,强调“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全国检察长会议指出,要聚焦主责主业,坚持守正创新,树立辩证思维,确保检察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行政检察具有“一体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的制度优势和履职特点,要自觉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在高质量落实“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中,不断提高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规律性认识,强化行政检察履职,推动履职效能与制度赋能相统一。

  把握行政检察“制度赋能”。检察履职“权由法定,权依法使”。当前,行政检察的职能内涵已经基本厘定,具体包括行政生效裁判监督、行政审判活动监督、行政执行活动(含非诉执行)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刑反向衔接、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试点等。北京市检察机关正确认识和把握行政检察法定职能,积极推动在《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时新增检察监督条款,明确检察机关对损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行政、司法强制措施和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开展监督;依法适用修订后《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办理处罚高空抛物行为行刑反向衔接案,有力维护地方性法规统一正确实施。

  增强行政检察“履职效能”。坚持“应办尽办”,全面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持续深化对“三个结构比”的研究运用,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基层检察院侧重办理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含非诉执行)监督、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上级检察院侧重办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各级检察院注重依法规范办理在履职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形成各级检察院“同中有异、异中有同”的行政检察履职新格局。坚持“在办办好”,以做实“三个善于”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行政检察案件,一体落实实体、程序、效果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由办到治”,立足行政检察职能,发挥检察办案发现问题、提炼规则、助推制度完善的优势,深化“个案办理—类案监督—促推治理”的履职实践,善于把检察办案的“经验法则”提升转化为社会治理的“善治规则”。

  发挥行政检察“机制聚能”。在推动行政检察履职效能与制度赋能相统一中,健全高质效办案制度机制,强化检察行权的规范性、规范的约束刚性及法律效果的确定性。落实“3+N”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工作机制,探索建立行刑反向衔接标准商研机制,促进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行政检察标准统一。利用一体履职的体制机制优势,既注重横向发挥各部门履职合力,又注重纵向深化各级院协同联动,破解业务交叉、关系复杂、调查不便、解纷困难等难题。健全以精准化为导向的行政检察监督机制,发挥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机制效能,加强技术性辅助、穿透式审查、实质性监督。善于运用沟通协调、会商研判、工作通报等非案件化办理方式,推动执法司法机关以内部监督方式解决浅层次瑕疵问题,把“监督有效”与“制约有力”更好地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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