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极目新闻报道,近日,辽宁沈阳一家教育机构招聘时要求面试者试岗7天,试岗期无工资,试岗通过后方可入职培训。另一家招聘安检员的服务公司,要求无薪试岗1至3天,试岗通过后才能进入3个月的实习期。
无薪试岗不是新鲜事,此前有媒体曾曝光过这种现象。有的用人单位提出只有在试岗期通过后才会发放工资,有的在试岗期结束后还会有3至6个月的试用期或者实习期。有的企业会告知求职者,之所以进行试岗,“是为了便于双方进行更加系统全面的了解”。披的是“双向选择”的外衣,行的是无薪用工之实,这一行为越过了劳动法律的红线,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必须予以纠正。
实际上,法律上并无“试岗期”一说,只有“试用期”概念。劳动合同法明确,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试用期须满足一系列条件,比如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规定了试用期时长上限等。因此,企业自行设定“试岗期”,相当于强加了二次试用期,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不仅如此,即便是“试岗”,企业也不得以此为由来拒付报酬。实践中,所谓的试岗期一结束,有的企业就以“不达标”“不通过”等理由“说开人就开人”,最后实现“零成本用工”。试岗期间双方往往未签订书面合同,这使得劳动关系缺乏保障,试岗期间劳动者一旦遭受事故伤害,企业极易推诿责任。不签合同、不付薪酬、不担风险,只白拿劳动成果,动如此歪脑筋,实在离谱。
看似精明的算计背后,违法账单一目了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劳动,企业就有义务支付劳动报酬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企业以“试岗”为由骗取劳动力并随意辞退劳动者,可能构成违法解雇,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从司法实践看,无薪试岗条款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判无效,法院会根据劳动合同法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无薪试岗的“如意算盘”打得再响,最终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既然如此,一些企业为何仍触碰红线推行无薪试岗?一方面是心存侥幸,觉得劳动监察查不到自己,或认为即使被查,违法成本也不大,罚钱后仍可卷土重来;另一方面是吃准了一些劳动者因收集证据难、维权成本高等而不敢、不愿维权的特点。从深层次看,则是个别企业对法律敬畏之心的匮乏,对劳动者权益的漠视。
杜绝无薪试岗现象,劳动监察部门应主动作为、加强监管,对招聘信息进行筛查,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将屡犯不改的企业纳入信用惩戒体系,限制其经营活动,提高其违法成本。劳动者也要提高法律维权意识,注意保留相关证据,遇到无薪试岗,有权要求企业支付报酬并签订合同,如权益受到侵害,可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营造健康、和谐的劳动用工环境,离不开多方共同发力。近年来类似以冠冕堂皇的理由搞违法用工的行为屡屡曝出,在对这类行为予以严惩的同时,也应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震慑作用,使偷换概念、混淆认知、与法律法规打擦边球的伎俩充分曝光,让“劳动者权益不容侵犯”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