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妇女报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张兆利
清明节期间祭奠先人是我国的传统习俗,但在现实生活中,因已故亲人缅怀祭扫等产生的祭奠权纠纷时有发生。对此,民法典人格权编明确了逝者的人格权益,从遗体、名誉、荣誉、隐私等方面予以全方位保护。
谁享有祭奠权?
孙女士和唐大伯是一对再婚夫妻,婚后十多年来建立了深厚感情,但男方的三个儿女却一直不接受她。2024年10月,唐大伯一人去省城探望小儿子期间,不幸突发心梗离世。在未告知孙女士的情况下,几个儿女将父亲的遗体就地火化安葬。孙女士得知噩耗后十分悲伤,更让她痛楚的是不知骨灰安葬地点而无处悼念亡夫。悲愤之余孙女士诉至法庭,要求判令三名继子女返还骨灰,并不得妨碍其祭奠的权利。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孙女士诉讼请求。
说法:
祭奠权,是指公民基于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或其他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祭奠、悼念的权利。祭奠权虽然不是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所列举的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但因包含了权利人对逝者的哀思、怀念等精神利益,故其属于该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在尊重传统礼法习俗的同时,依据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享有祭奠权的人主要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本案中,被告的做法明显有违公序良俗,故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
祭奠权包括哪些内容?
当刘大妈来到前老伴的坟前祭扫时,惊讶地发现墓碑上自己的名字已经消失。原来,在丈夫去世两年后,刘大妈找到了新老伴。可儿子对此并不认同,在阻拦无效的情况下,儿子在父亲的墓碑上磨去母亲的名字,为的是“让她永远在父亲面前消失”。刘大妈愤而起诉后,法院判令被告将其父墓碑重立,原告姓名为立碑人之一。
说法:
按照与逝者关系亲疏远近的程度,可以将祭奠权的内容划分为两种:一是对身份关系要求较高的,包括最后见面权、遗体处分权、墓碑署名权、丧葬事项决定权等;二是对身份关系要求较低的,包括去世信息知悉权、参加祭奠活动权等。通常情况下,逝者墓碑由其后辈直系子孙及其配偶敬立。一方面,通过立碑、进行各种祭奠活动来表达对先人的悼念;另一方面,在墓碑上雕刻姓名者均与逝者有着特定的身份关系,一般是按照长幼顺序进行排列,起着长久、持续的公示效果。如果将雕刻后的名字去除,无疑表明了相关亲属对当事人的否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本案中,刘大妈的署名权因符合固有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祭奠权受侵害如何维权?
小琴与弟弟沈某素有积怨,各自结婚成家后几乎不相往来。2024年清明节,小琴携女儿从省城赶回老家为去世的母亲扫墓。孰料,沈某以“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为由,强行阻止姐姐扫墓,并将她带来的祭品毁弃。小琴一气之下诉至法庭,请求判令沈某赔礼道歉、排除妨碍。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说法:
判断祭奠权是否受到侵害,一般从侵权人的具体行为、主观恶意等因素综合考虑。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造成严重精神创伤的,受害人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原、被告对已故母亲享有平等的祭奠权,小琴祭母是其行使人格权的体现,其弟无权基于个人恩怨而横加阻挠。依照上述规定,小琴有权要求沈某承担赔礼道歉、排除妨碍等民事责任。
行使祭奠权应适度有节
大李与小李系同胞兄弟,平日里因老人赡养、治病等家事积累了不少矛盾。二人的母亲去世后,大李将母亲的遗体火化并进行安葬。之后小李赌气将母亲的骨灰盒从坟墓中取出,放置于自己家中。在协商解决未果的情况下,大李诉至法庭,请求判令其弟归还母亲骨灰并赔偿精神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小李将其母骨灰归还原告予以二次安葬,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说法: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日常生活中,行使祭奠权亦应做到合法、适度、有节。一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违规焚烧人民币、燃放鞭炮等。二是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禁止封建迷信活动。三是充分尊重和保障逝者遗愿。四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墓地选定、骨灰安置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等。坟墓及骨灰系逝者亲属用于纪念、祭祀等活动的特殊载体和物品,与相关亲属的精神利益息息相关,有着特殊的纪念价值,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所有亲属均应予以共同安置与维护,不得随意毁损及非法利用。本案中,被告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