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法院公告网显示
日前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
刘晓庆人格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公告显示,原告刘晓庆与被告刘晓庆珠宝(宁波)有限公司、刘晓庆珠宝(宁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浙0291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02民终2975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晓庆珠宝(宁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在“刘晓庆珠宝”官网、“刘晓庆珠宝”公众号、“晓庆珠宝”小程序、“刘晓庆珠宝”微博、“刘晓庆珠宝”抖音账号、“刘晓庆珠宝”淘宝店铺及公众号商城、公司名称、对外推广、商标等处使用原告刘晓庆的姓名和肖像;
二、被告刘晓庆珠宝(宁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在“数字共享”应用程序、“LXQ共享珠宝”小程序、公司名称、对外推广等处使用原告刘晓庆的姓名和肖像;
三、被告刘晓庆珠宝(宁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刘晓庆珠宝”官网、“刘晓庆珠宝”公众号、“晓庆珠宝”小程序、“刘晓庆珠宝”微博以及一份全国性报纸上连续三天就侵害原告刘晓庆姓名权与肖像权发表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和原告刘晓庆审核);
四、被告刘晓庆珠宝(宁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数字共享”应用程序、“LXQ共享珠宝”小程序以及一份全国性报纸上连续三天就侵害原告刘晓庆姓名权与肖像权发表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和原告刘晓庆审核);
五、被告刘晓庆珠宝(宁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晓庆损失540000元、律师费及公证费15000元,共计555000元;
六、被告刘晓庆珠宝(宁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其管理的财产赔偿原告刘晓庆损失120000元、律师费及公证费20000元,共计140000元;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刘晓庆珠宝(宁波)有限公司承担;
七、驳回原告刘晓庆的其余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致歉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5)浙0291执113号}。现对上述判决主要内容予以公告。
公开资料显示,刘晓庆,1950年10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毕业于四川音乐学院附属中学。中国内地女演员,一级演员。第七届全国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青年联合会委员以及中国作家协会会员。
综合| 人民法院公告网
编辑| 玮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