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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出台

转自:健康报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食品标识标注,重点解决食品日期“找不到、看不清、不易算”等问题。《管理办法》自2027年3月16日起施行。

围绕解决食品日期“找不到”问题,《管理办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应当在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独立区域未设置在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的,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字样。

围绕解决食品日期“看不清”问题,《管理办法》规定,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使用白底黑字等颜色对比明显的形式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标注的字体最小高度从现行的1.8毫米,按照包装最大表面面积不同分层次提升。其中,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平方厘米(含)的包装标注的字体最小高度提升至3.0毫米,其他小包装标注的字体最小高度提升至2.0毫米。

围绕解决食品日期“不易算”问题,《管理办法》规定,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保质期到期日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强制标示事项,方便消费者直接知晓食品的可食用期限。

此外,《管理办法》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食品标识不得标注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以欺骗、误导、夸大等方式作虚假描述,不得违背科学常识、有违公序良俗、宣扬封建迷信,不得标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或者军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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