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上观新闻
一员工在工作地点摔跤骨折
当地人社局:是工伤!
公司不服:不能算!
他是因为喂狗才摔伤的,
并不是在工作!
我要告你人社局!
法院最终会怎么判?
事件回顾
2022年4月4日6时40分左右,王某在石家庄市某小区三区二期工地摔倒致伤。
(图片由申工社使用豆包AI生成)2023年7月14日,王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人社局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另查明,王某与劳务公司于2022年2月19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自2022年2月19日始至项目承包内工作任务完成即行中止,工作地点为某小区三区项目部,岗位为工地信号员。
针对王某受伤后赔偿事宜,某劳务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于2023年3月24日签订《协议书》,对赔偿费用进行了协商。该协议书载明:“王某于2022年4月4日上午6点45分左右在某小区三区项目,因踩到混凝土泥浆,不慎滑倒。起身后右手疼痛难忍,项目部安全员立即送到附近医院医治。医院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
但公司有相关证人表示,王某是在喂狗的过程中摔伤的,并非因为工作原因。因此公司认为,王某不是工伤。
公司不服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遂将当地人社局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工伤认定准确!
狗是公司喂养看护工地的
即使员工在喂狗时滑倒受伤
仍属工伤
庭审过程中,劳务公司申请证人高某出庭作证称,“王某是在喂狗的过程中摔伤的”“我给王某霞打电话录的音,我问她到底怎么回事,是王某霞让王某去喂狗,然后我问她是不是事实,她说这绝对是事实”。
对此,人社局不予认可,称王某霞并未出庭作证,录音的形成时间、具体通话人身份无法核实。
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人社局提交的证人证言、工伤认定调查笔录、诊断证明、王某受伤照片等可知,事发当天,王某打卡后进入劳务公司承包的某小区三区二期工地,在前往吊料过程中摔伤,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且事发后公司针对工伤赔偿事宜与王某协商并签订协议书,也证明公司对王某因工受伤事实的认可。
现公司主张王某是在工地喂狗时摔伤,并申请高某出庭作证,但证人高某的主张依据是与王某霞的通话录音,而王某霞并未出庭作证,公司对其主张也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
因此,人社局结合上述证据作出的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适当,程序合法,该院予以维持。判决驳回某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公司辩解王某系因在工地喂狗时受伤,其并未安排其此项工作,应由王某自行承担责任。狗是公司喂养看护工地的,并非王某私自喂养的。即使王某如公司辩解的是在喂狗时滑倒受伤,那也是为了单位利益,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且公司提供的证言,系其员工所出,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该单一证言,本院不予采信。
故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一审判决正确,亦无不当。
综上,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社长有话说
对于员工在工作地点受伤,
用人单位不能漠视!
应主动担责,
及时做好员工关爱工作。
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是法律底线,
也是企业应有的担当。
本期封面:
申工社综合整理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劳动法思维
本期编辑:王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