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河北法制报
AI制图:王圣玉本报讯 (刘彬 赵萍)3月20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莲池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彩礼纠纷案作出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以裁判引领弘扬诚信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放出坚决否定借婚姻索取财物的鲜明导向。
史某家住农村,家庭条件一般。2024年8月11日,史某经媒人介绍与张某相亲,张某向史某索取订婚礼10001元、彩礼128888元,合计现金138889元。张某收到订婚礼及彩礼后,与史某于8月29日登记结婚。登记后,双方暂未共同居住。同年10月6日,双方举行完婚礼仪式后,张某以身体不适为由一直拒绝夫妻生活,且仅在史某家中短暂居住两周后,就以“对月风俗”为由便返回自己娘家居住,并且也拒绝与史某见面。
史某认为妻子不顾及新婚丈夫的感受,行事有违常理。在两人分居期间,史某多次尝试与张某取得联系,但张某以史某没有将其所有收入交其保管等理由搪塞,拒绝返回。多次沟通无果后,二人不再联系。这时,史某回想起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发现张某有过多次婚姻记录,认为妻子是在欺骗自己的感情,而自己也对张某了解不充分,草率结婚,两人之间已经没有夫妻情分。对此,史某将张某诉至莲池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并返还彩礼。张某到庭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彩礼。
面对这起“闪婚”又要“闪离”的案件,莲池法院在审理时,通过查询关联案件,了解到张某在此案之前,尚存在两起婚姻财产纠纷案件,两起案件时间距离较近,且均为男方起诉,起诉理由与该起案件相似。
莲池法院承办法官结合关联案件,深入审查本案证据,综合考虑双方的相处模式、感情基础、资金往来等各项因素,认为史某、张某二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过于短暂,未建立感情,婚姻已无存续可能,并确认张某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该行为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应当坚决予以打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张某将收取的138889彩礼全部返还原告。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保定中院经审理,认为莲池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终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张某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