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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新规解读

转自:沈阳日报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正式施行,作为新《公司法》的重要配套规章,《实施办法》系统优化了公司登记程序,强化监督管理机制,细化法律责任规定,为登记机关提供全面操作指引。《实施办法》会带来哪些公司登记流程的改变?对市场经营主体又会提供哪些方便?3月25日,记者获悉,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新规解读。

  ●优化准入服务 夯实市场基础

  完善注册资本认缴制

  实施限期认缴制: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认缴期限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规范异常注册资本:对认缴期限超过30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企业,登记机关将重点核查其真实性,责令异常企业限期整改。

  创新出资方式

  明确股东可以实物、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并将数据资源及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明确权属的)纳入出资范围,切实降低股东实缴负担。

  强化中介机构监管

  规范代理行为,要求代理机构明示身份、提交授权委托书,严厉打击冒用身份或虚假登记行为。

  建立联络员制度,企业需备案登记联络员并确保联系方式畅通,提升政企沟通效能。

  ●畅通退出渠道 优化市场结构

  推行代位注销制度

  针对因股东死亡、注销或被撤销导致企业无法自行注销的情形,允许合法继受主体或投资人代为办理注销登记,重点审查继承公证、法人继受主体证明等材料,简化办理流程。

  实施另册管理机制

  对因吊销、失联等原因无法调整出资期限或注册资本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纳入另册管理,不再计入正常统计范围,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特别标注,推动其有序退出市场。

  强化司法协同机制

  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协助法院涤除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信息,公示“依司法文书涤除”状态,确保司法判决有效执行。

  ●强化风险防控 维护登记秩序

  规范变更登记行为

  对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本或注销公司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登记机关可依法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备案,已办理的予以撤销,并恢复原登记状态。

  健全审核机制

  强化材料审核,要求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登记机关简化、免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需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验证核实住所、股东信息等,防范虚假登记。

  严格责任追究

  将虚假登记的直接责任人纳入“黑名单”,实施3年禁入限制,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主任记者 尚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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