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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婚姻家庭领域民事检察监督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是民事检察监督的主要案件类型之一。做好婚姻家庭领域的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有利于实现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和人民幸福。如何充分发挥婚姻家庭领域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作用和价值?笔者认为,应当坚持好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一、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司法具有确立行为规则、传递价值导向的重要功能。在办理婚姻家庭领域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作为基本价值追求。可以说,每一个民事诉讼监督案件都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载体,是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的活教材。例如,四川检察机关办理的冯某与李某赠予合同纠纷抗诉案,通过否定冯某为维系婚外情赠予第三者李某财产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对第三者插足婚姻并从中牟利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判,可有效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和金钱观。

  二、遵循婚姻家庭领域民事纠纷的规律特点

  一是尊重婚姻家庭的私益属性。婚姻家庭同时具有私益要件和公益要件,检察机关开展婚姻家庭领域检察监督工作的正当性是基于婚姻家庭的公益要件。当涉及婚姻家庭的私益要件时,检察监督的介入要特别慎重。例如,检察机关支持提起的离婚诉讼,主要是针对受家暴妇女和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如果夫妻双方离婚的原因不涉及对公益要素的损害,仅仅是双方感情不和,检察机关就不应以支持起诉者的身份介入到离婚诉讼中。

  二是注重保护在履职过程中接触和了解到的个人隐私。根据民法典第1039条“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婚姻家庭领域的检察监督案件中,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一些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家庭私密信息。对此,案件承办人应当做好保密工作,避免不当泄露隐私酿造办案风险点。

  三是严格把握监督的法定性和必要性。例如,《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五)项仅把人身关系中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排除在检察监督范围外,确定抚养权和支付抚养费部分仍然属于检察监督的事项。实践中,也有当事人就抚养权部分申请检察监督。关于这一类案件,因为法院裁判时对抚养权归属的确定通常是在综合考虑父母的身体条件、经济状况、子女抚养经历等多重因素后作出的决定,本身就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裁判结果很难有绝对的对错之分。并且,从判决作出到当事人申请监督通常有一定的周期,子女新的学习和生活秩序已经趋于新的稳定,不宜反复变更抚养权让子女的生活环境处于变动当中。如果确实有需要变更抚养权的新事由出现,也应引导通过另行起诉解决,不宜直接通过再审程序纠正。对此,检察机关应严格把握监督的法定性和必要性,谨慎提出监督意见。

  四是准确理解和把握公序良俗原则。婚姻家庭相关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亲属关系具有浓厚伦理,对该类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应着重考虑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在办案中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时,需要把握好平衡点,既要当用则用,敢于运用该原则对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还要防止该原则被滥用。公序良俗原则本来就是将道德评价导入法律评价的一个规则接口,基于不同的角度会有不同的理解,极易产生理解上的分歧,因此,检察机关在适用时要特别注意文书说理的严谨性,避免因说理不当引发舆论炒作。

  三、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婚姻家庭作为一个组织体,家庭成员之间有亲情关系作为纽带,其矛盾纠纷具有一定的自我愈合功能。检察机关在依法监督的框架下,不应单纯局限于就案办案和机械办案,要注重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关注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需求,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理解与尊重,更好地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在具体的工作方式方法上,鼓励通过社区调解、家庭协商等方式,辅以心理疏导、家庭教育等手段,通过对家庭成员的生活背景、文化传统等因素的深入了解,找到矛盾纠纷的深层次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例如,在湖北省保康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赡养纠纷支持起诉案中,94岁的张某自从妻子去世后一直随儿子张某某生活,张某某因多种疾病住院治疗后生活陷入困境,要求其3个姐姐共同承担赡养义务,但4名子女对如何赡养父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保康县检察院受理张某的支持起诉申请后,积极联合法院、司法所、村委会等多方力量,开展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矛盾化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以3个月为周期、4人轮流赡养老人的协议,既有效解决了张某的急难愁盼,也弘扬了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

  (作者单位: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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