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晚报讯 在民间借贷中,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还款顺序,借钱人先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3月24日,西固法院通过审结的一起判例以案释法。
张某与杨某是朋友关系,2023年1月,杨某向张某借钱20万元。张某大方出借,分三次通过银行卡转账给杨某。2023年9月,杨某向张某出具借条,承认共欠张某本金2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从2024年2月8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支付完毕止。转眼一年借期届满,杨某除了中途向张某还款2万元之外分文未还。张某屡次讨要未果,于2024年11月将杨某起诉至西固法院,要求杨某还本付息。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向被告杨某核实借款的事实经过。杨某对借贷关系不否认,但对张某主张的利息金额提出了异议,认为自己已经偿还了2万元本金,应当按照18万元本金计算之后的利息。但原告张某主张,杨某在还款时并未说明这2万元是本金还是利息,张某坚持认为杨某先行偿还的2万元属于借款利息。
2万元钱款的性质该如何认定?法官综合考量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借款本金系20万元。由于双方未约定债务清偿的顺序,故应当依照法律补足当事人表意的缺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本案中,原、被告在借款时已经明确了利息的计算标准,在双方未约定债务清偿的顺序的情况下,杨某先行偿还的2万元应当依法认定为利息。
据此,西固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杨某向原告张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剩余的利息。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中,对于借钱人先偿还的部分是本金还是利息,要看当事人之间有没有约定款项的归还顺序。如果约定了还款顺序,则按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未约定还款顺序,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应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规则进行扣减。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