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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深化全面从严治党

□ 王晓蕾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在“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部分,对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了系统规划与部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我们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深化自我革命的重要制度支撑。一个系统完备的监督体系能够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的有机衔接,有效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当前,进一步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必须深刻把握新时代管党治党和国家治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统筹推进制度优化和机制完善,通过提升监督工作的整体性、协同性和创新性,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

加强党的领导,贯通多元监督机制,引领监督体系协调发展。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也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根本保障。党的领导为监督体系的完善提供了政治保证和组织支持,这种领导核心地位确保了监督工作的方向明确、目标清晰,有效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总要求是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着力点是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

在党的领导下,我国持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将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结合,统筹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与巡视(巡察)监督,形成了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工作机制,推动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组织创新,确保了党领导下权力监督的有效运行。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九种监督形式: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审计监督和统计监督。此后,又进一步增加了财会监督,形成了“9+1”的监督体系。从党内监督到国家监察,再到“9+1”的大监督格局,“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日益完善。这不仅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日趋成熟,也进一步将监督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党的长期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发挥核心引领作用。党内监督的有效性不仅关系到党的自身完善,更是确保其他监督形式协调运作的关键环节。因此,必须坚持“党统一领导”这一根本原则,突出党内监督的主导作用。通过强化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纪委的专责监督职能,确保党内监督权威高效。同时,应注重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的有机贯通,探索建立贯通的领导机制、主导机制和统筹机制,实现监督组织有力、信息互联、措施协同与成果共享,全面提升监督整体效能。

完善制度法规,优化权力配置,推动监督体系科学发展。历史和现实充分证明,加强顶层设计与制度安排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关键所在。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紧扣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要求,围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总目标,坚持问题导向,探索制度创新,与时俱进地提升治党治国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一方面,通过构建系统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提供了制度保障。从印发《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对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进行顶层设计,到修订施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深入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再到深入优化纪委监委机关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力量配备、持续完善全面从严治党的组织体系、监管体系、教育体系、责任体系等,这一系列举措充分彰显了新时代治党治国的强大动力和使命担当。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国家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也从法律层面对监督体系进行了全面的完善和规范。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不仅为国家权力运行提供了高效的法律监督依据,还强化了对公权力的制约,推动形成了依法监督与依规治国的有机统一。

革新监督理念,运用信息化技术,促进监督体系创新发展。党的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善于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督水平、规范化水平”。以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5G等为代表的信息化技术,深度嵌入治理场域,革新了权力监督的范式,开辟了新的社会治理图景。

目前,各地纪检监察部门大力推动信息化在纪检监察业务中的运用,为日常监督、审查调查、巡视巡察、追责问责提供了支持,助力监督体系向精准化、高效化、透明化迈进。首先,信息化技术的运用促使监督过程从“事后监督”向全周期的“动态监督”转变。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可以实现对监督对象的实时监测与数据分析,不断优化监督流程和风险识别模型,提升监督的精准性和时效性。其次,信息化技术的运用推动了监督体系从“分散化”向“协同化”发展。通过建立跨部门的综合性信息平台,可以实现监督信息的共享与高效流通,消除各部门间的信息壁垒和信息孤岛现象。再次,信息化技术的应用还推动了监督体系更加“透明化”和“参与化”。信息化手段可以为公众参与监督提供便利条件,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在线监督平台或手机应用程序,公众可以随时反馈意见、举报问题,从而形成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督格局。

信息化不仅意味着技术层面的变革,还涵盖相关制度规则体系的完善、管理理念的创新以及治理能力的全面提升。因此,纪检监察机关等专责监督部门应着力加强信息化技术在监督工作中的应用能力,提升“三不腐”一体推进工作水平。同时,各监督主体也应积极革新监督理念,结合技术变革优化制度设计,明确信息化监督的法律依据、责任追究机制以及数据安全保障措施。尤其是在防范技术滥用风险和保护数据隐私方面,需要明确技术应用的边界,严格规范信息化技术的合规使用,确保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存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权力监督思想及当代价值研究》〈项目号:20YJC710061〉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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