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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拖欠工程款 偷对方燃气管道被判刑

转自:河北法制报

本报讯 (屈璇)曲周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提起公诉后,日前,当地法院经审理,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长期从事燃气工程的施工工作,因某燃气公司拖欠其工程款未结,张某某便自己想办法“解决”。2023年底,张某某得知燃气公司在附近村庄施工,并存有大量燃气管道,于是“心生一计”:盗窃燃气公司的管道来抵账。张某某趁夜深人静,将存放在田野间的燃气管道锯断后装上车,卖给了废品站。其陆续盗窃燃气管道4次,获利近3万元。经价格认定,张某某盗窃的燃气管道价值8万余元。

在办案过程中,张某某始终坚信自己是“正义之举”,认为对方欠其款项长期不还,理所应当用他们的财产来抵账,而且认为对方欠自己的款项远远大于燃气管道的价值,不认为自己是犯罪。对此,承办检察官耐心为其解释其中的法律关系、私力救济的边界,最终张某某表示理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承办检察官多次与被害人沟通,争取通过办理本案,彻底化解双方之间的纠纷。最终,在案件审判阶段,双方就欠款一事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对张某某的盗窃行为表示谅解。

日前,结合本案的案发背景、调解谅解情况及张某某的人身危险性等因素,曲周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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