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栋
□涉碳检察公益诉讼是基于对生态环境系统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深刻认知而催生的司法实践创新,是应对气候变化、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关系进程中的理性抉择。
□应在适当界分涉碳案件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立案标准的基础上,对涉碳案件相关行政不作为行为、环境侵权行为,以及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展开分阶段厘析,从而更好地发挥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合力。
涉碳检察公益诉讼是新时代检察机关服务高质量发展,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司法路径。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加大对温室气体排放、高耗能高碳项目建设、破坏自然资源固碳功能等涉碳领域的公益诉讼办案力度。纵观新时代生态环境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实践历程,案件类型呈现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到应对气候变化的横向延展。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压力之下,涉碳检察公益诉讼作为新兴的法律议题,其面临的难点与挑战随之涌现,亟须检察机关的迫切介入与有为因应。
从认识论角度看,涉碳检察公益诉讼是基于对生态环境系统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深刻认知而产生的司法实践创新,是应对气候变化、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关系进程中的理性抉择。涉碳检察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针对涉及温室气体排放、高耗能高碳项目建设、破坏自然资源固碳功能等行为,以及在零碳园区、绿色建筑与全国碳市场建设过程中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公益诉讼。区别于传统诉讼,涉碳检察公益诉讼是根据案件诉讼客体的不同,选择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形式维护公共利益的特殊诉讼方式。随着生态环境司法的发展与转型,涉碳检察公益诉讼成为促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重要工具。通过依法强化对碳排放、碳交易、碳排放权管理等领域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不仅能够推动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职,纠正不作为或乱作为,还能够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涉碳检察公益诉讼以司法实践为抓手,推动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为构建绿色低碳的可持续发展体系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从价值论角度看,涉碳检察公益诉讼是践行“两山理论”的应有之义。涉碳检察公益诉讼是“两山理论”在法治领域的创新性实践,是以法律之力推动绿色发展、维护环境正义的重要方式。在价值驱动层面,涉碳检察公益诉讼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公正司法、生态环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等核心价值的深刻践行,其产生根植于检察职能体系内部对实现法治目标与社会福祉的责任担当与价值追求。其运行的法理基础在于坚守“两山理论”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理念,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强调生态环境的公共属性与可持续性。
首先,在权利属性上,绿水青山定位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而涉碳检察公益诉讼通过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涉碳治理中的公共利益,直接回应了生态环境作为公共物品的保护需求。
其次,在法律功能上,检察机关通过涉碳公益诉讼,能够有效弥补环境治理中行政规制的不足与市场机制的失灵,促使相关产业主体在能源产业低碳转型规制体系中明确角色定位,履行法律义务,为实现“两山理论”提供具有高执行力的法律保障。
再次,在具体措施上,涉碳检察公益诉讼通过对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监管以及高排放行业环境责任的司法监督,促进生态资源的高效利用与绿色转化,使得“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相互交融,实现生态价值的经济表达。涉碳检察公益诉讼不仅是落实“两山理论”的司法体现,更是推动生态文明法治化进程的具体实践,彰显了环境司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核心地位与独特作用。
从方法论角度看,立足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基础,型构涉碳检察公益诉讼协同路径。把握涉碳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间的异质性,增强二者间协同衔接力度。由于二氧化碳普遍存在于空气中的特殊性质,涉碳案件在归责原则、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厘定等方面相较于一般案件的不确定性更强。鉴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所承载的风险预防功能,若能通过优化调整的途径,将涉及碳排放的应对气候变化风险司法管理整合进既有的诉讼制度框架内,将极大地提升实践操作的可行性与实效性。因此,应在适当界分涉碳案件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立案标准的基础上,对涉碳案件相关行政不作为行为、环境侵权行为,以及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展开分阶段厘析,从而更好地发挥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合力。在此过程中,应注重涉碳行政公益诉讼与涉碳民事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发挥两种诉讼类型的功能互补性。通过对涉碳案件不同阶段的分类分析和精准治理,可以进一步提升涉碳检察公益诉讼在降碳减污扩绿增长过程中的综合效能。检察机关应以涉碳案件为契机,为构建更加系统化、专业化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法治保障体系提供司法实践智识。
从实践论角度看,应着眼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司法实践需求,优化涉碳检察公益诉讼运行机制。
第一,增强检行协同力度,提升涉碳检察公益诉讼办案质效。涉碳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具有专业技术性强、取证难度大等特点,行政执法部门通常对辖区内相关企业的污染和碳排放状况更为熟悉,且在执法实践中更能掌握减污降碳工作的难点。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涉碳公益诉讼案件时,应注重增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同力度,充分借助其专业优势和执法经验,共同推动案件办理质效提升。检察机关应主动融入辖区环境治理体系,全面了解碳排放监管现状与治理难点,与行政执法机关充分共享碳排放监管数据与环境治理信息,实现信息对接与资源整合。与此同时,在办理涉碳案件过程中,应对案件进行分类归纳与系统总结,梳理共性问题并提炼规律性经验,切实提升涉碳检察公益诉讼的司法效能与环境公益保护水平。
第二,加强涉碳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在法律制度层面,明确涉碳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关系,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二者的适用范围、衔接程序及责任分配作出具体规定,防止职能重叠或法律适用冲突。在责任认定环节,检察机关应依托公益诉讼程序发现并固定涉碳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证据,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追究提供事实依据;推动建立科学统一的碳排放损害评估标准,确保赔偿金额和修复措施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在实践操作层面,检察机关应加强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协作,构建信息共享和联动工作机制,确保公益诉讼能够无缝对接生态修复程序。
第三,优化数字赋能涉碳检察公益诉讼实施路径。一是推动建立碳排放领域的数据共享平台,整合行政执法、企业排放、碳交易市场等多方数据资源,为涉碳检察公益诉讼提供数据支持。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平台对辖区内碳排放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及时发现违法排放、碳交易违规等行为,为案件线索的挖掘提供数据支撑。二是加强涉碳案件的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利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提升涉碳案件的证据收集与溯源能力。例如,运用区块链技术实现碳排放数据的全程可追溯和不可篡改,为诉讼中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供保障。三是构建智能化办案平台,将涉碳检察公益诉讼的线索筛查、证据分析、法律适用等环节纳入数字化管理,实现案件办理的智能辅助与高效化处理。运用大数据分析对已办理的涉碳案件进行归纳总结,提炼共性问题和规律。通过全面数字赋能,实现涉碳检察公益诉讼在案件发现、证据获取、诉讼推进和治理反馈中办案质效的双重提升,为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提供司法保障。
[作者分别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