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千龙网
昨(1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建院以来涉网络消费虚假宣传案件审理情况,以及相关典型案例。
北京青年报记者在现场了解到,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炮制AI虚假广告、利用大数据进行虚假营销等情况涌现,让虚假宣传更难辨识。
发布会上,中国消费者协会与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出“诚信规范经营杜绝虚假宣传”联合倡议书。
利用AI作假 更难辨识虚假宣传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2018年至2025年2月底,该院共受理涉网络消费虚假宣传案件6734件,案件数量整体呈上升态势。涉诉主体范围广泛,案件类型较为集中。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仪军介绍,该院受理该类案件从日常生活必备的服装、食品、日用品,到与生活品质提升相关的电子、家电、家居用品,到奢侈品类目下的珠宝、玉石、文玩藏品等,再到备受关注的美妆、母婴用品均有涉及。除传统的电子商务平台之外,相关案件还涉及直播间购物、二手交易平台、社区团购等新兴商业模式。
仪军表示,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发现,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应用,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炮制AI虚假广告、利用大数据进行虚假营销等情况逐渐涌现,进一步导致消费者更难辨识虚假宣传。部分商家通过AI技术假冒公众人物形象和声音制作虚假广告,利用公众人物社会影响力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部分商家通过网红、达人对商品、服务进行“虚假营销”,并通过算法精准推送给潜在消费者,消费者被“种草”后购买商品发现货不对板。
此类利用新技术实施的虚假宣传,往往存在同一产品链接跳转至不同网店的情况,经营主体多为注册时间短、资质存疑的企业。AI技术降低虚假视频制作成本,让批量生产、快速传播、收割变现、注销换壳的欺诈营销快速形成闭环,加之名人IP、网红宣传自带流量,容易形成“造假—流量—变现—更多造假”的恶性循环。
仪军介绍,部分平台对经营者资质审核不严,未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信息备案要求,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同时,平台对虚假宣传治理不力,未及时下架问题商品、扣除商家保证金,容易引发群体性诉讼。部分二手交易平台提供的商品鉴定服务标准不透明,甚至为商家虚假宣传背书,而平台售后服务不到位也增加了消费者维权成本。
此外,部分消费者缺乏辨别虚假宣传的能力,容易受到“全网最低”“限时优惠”等夸大宣传的诱导而冲动消费,尤其是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群体更易上当。
公布典型案例 诱导消费认定欺诈
发布会上,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庭长张连勇通报了11起相关典型案例。其中不乏有故意混淆概念、货不对板、虚假宣传功效以及虚假“播放量”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据介绍,为平衡保护消费者权益、平台及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规范有序发展,针对网络交易中多重交织的法律关系,北京互联网法院精准认定主体责任。对于经营者构成欺诈的案件,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经营者承诺商品产地、材质、品级等与实际不符,或通过“福袋”等方式虚构价格优势,以及采用“好评返现”、虚假“播放量”诱导消费的,法院在相关案件中认定商家欺诈,支持消费者三倍惩罚性赔偿请求。
此外,北京互联网法院严格审查经营者高额赔偿承诺。针对商家作出高于法定标准的赔偿承诺,法院将其视为双方对违约责任的约定,经营者存在触发承诺的违约行为时应依约履行。
在平台责任认定方面,北京互联网法院坚持“谁过错谁担责”原则。一般情况下,平台提供销售者资质信息且无证据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者存在虚假宣传时,不承担责任。但平台无法提供销售者真实信息或对消费者作出承诺时,应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平台明知或应知销售者实施虚假宣传但未采取措施时,则应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中消协 发布诚信联合倡议书
在发布会上,中国消费者协会与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出“诚信规范经营杜绝虚假宣传”联合倡议书。
倡议书希望广大商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任何形式的虚构商品用途、性能、质量、产地等信息的行为,不得故意隐瞒商品存在的问题或瑕疵;严格履行“正品保障”“假一赔三”等承诺。在平台规则、协议、商品展示信息中清晰标注退换货条件、优惠活动规则等内容,避免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不得使用“全网最低价”“销量第一”等误导性信息,不得利用“刷单炒信”“好评返现”等手段伪造交易数据或用户评价。
倡议书还建议广告制作者、广告发布者严格审核广告内容,不得制作和发布虚假广告。直播带货、短视频推广等新业态中,主播及广告从业者等应如实介绍商品,不得隐瞒产品缺陷或夸大使用效果;平台经营者应开展自查自纠,对宣传文案、广告内容、用户评价等环节进行定期和动态核查,及时下架问题商品或整改不当行为;经营者及广告从业者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管及消费者协会、社会公众的监督,建立健全快速有效的投诉响应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妥善解决消费争议,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数字消费环境。(记者 王浩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