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3月12日电 (谭伟旗 王迪)男子因交通事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权利该如何保护?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申请指定监护人案件。
据悉,被申请人陈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社会功能基本丧失,经鉴定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陈某配偶年事已高,无力继续照顾陈某。因此,陈某的次子陈乙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将陈某的监护人变更为陈乙,由陈乙承担对其父亲的监护责任。
该院通过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查明陈某配偶确无能力继续照顾陈某,陈某的长子陈甲亦同意监护权转移给陈乙。为保障陈某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该院作出判决,将陈某的监护人指定为陈乙。
法官介绍,监护,既是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个人法律与社会责任的体现。陈乙主动担起监护责任,体现了慈乌反哺的孝顺精神,也体现了法律制度对家庭秩序的保驾护航。
法官介绍,民法典对监护作出了大量的规定,监护的对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的类型主要有法定监护、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监护、指定监护、意定监护。本案是对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应当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对于指定监护的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对该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最终确定力。
在尚未指定监护人时,被监护人权益若处于无人保护的状态,应当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监护人的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