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系建筑材料制造企业,因人手不足需要招工,时任厂长冯某遂招聘胡某进厂工作,口头约定岗位为接料员,月工资4800元,试用期7天。
双方未签订书面用工协议、未缴纳社会保险。
2023年9月3日生产主管给胡某介绍操作流程后,胡某开始工作。
2023年9月6日下午,胡某在工作时不慎被链条夹伤右脚趾,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公司预付部分医疗费并给胡某转款4800元。
后双方就工伤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胡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等。
仲裁委裁决驳回胡某全部仲裁请求,胡某不服该裁决诉至西安临潼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胡某上班仅3天即在工作场所受伤,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客观事实持续存在,但劳动者从受伤以后再未到用人单位处上班,此时双方并非处于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正常履约状态,由于劳动者受伤的客观情况导致未签合同原因发生变化。
故胡某主张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之情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应以劳动者提供劳动为前提。
劳动法法律法规属于劳动用工领域的特殊规定,但劳动合同的本质仍然属于民事合同,需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恪守诚信共同维护良好的用工秩序,由此,书面劳动合同是否签订不仅取决于用人单位,还取决于劳动者或者其他原因。
劳动关系的履行也应当符合劳动者提供劳动、接受规章制度约束,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正常状态。
本案中,胡某工作3天即发生工伤不再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关系未能实际履行,双方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同时均缺乏相互考量和协商的机会,此客观情况成为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
其次,从二倍工资属性来讲,二倍工资制度是为了规范和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旨在限制和惩治用人单位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规避劳动合同义务的行为,因不可抗力或劳动者自身原因未订立的,不应当适用二倍工资的赔偿制度。
法官提醒
劳动关系如果缺少提供劳动的实质要件,一定程度上必然阻却后续权利义务的实现,而这种原因导致的赔偿责任不能完全归责于用人单位。在现行市场经济运行环境下,为了平衡劳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法律规定亦不能苛求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否则有悖于二倍工资制度设置的立法本意和公平原则。
在此提醒,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劳动者如果权益受到侵害也要适时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作者:周春辉
编辑:侯宜均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