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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镜尤须护雏恩幼吾幼彰法理情

本期法官 闫瑞杰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三级法官

《礼记》有云:“父子笃,兄弟睦,夫妇和,家之肥也。”父母离异虽解婚姻之约,却难断血脉之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近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异父亲意外身故后,其家人领取死亡赔偿金却未顾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生母以代理人身份诉请合理分割的案件。

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于2020年签订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李某某由女方王某直接抚养,李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大学毕业。2024年,李某因故去世。同年,被告李某的兄弟李某1代表李某的近亲属与案外人签订赔偿协议书,约定案外人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300000元,案外人如期向李某1给付了赔偿金,但李某1未向李某某分割赔偿金。王某遂以李某某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而非死者遗产,李某某作为李某的婚生女,有权要求分割,李某某诉请返还赔偿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在依法确定本案中近亲属的范围后,根据原告年龄、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约定标准及给付期限,被告家庭子女情况,并结合青海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统计数据等,双方争议的赔偿款应按5:5比例分割较为妥当。因赔偿款由被告李某1实际收取,返还义务人应为被告李某1。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李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返还死亡赔偿金1500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被告及时履行了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侵权人对死者近亲属遭受财产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赔偿,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希望人人都能以法律为尺、以仁德为魂,让处在破碎亲情壁垒中的孩子仍见天光。(文字整理 记者 顺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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