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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5年4月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和资料已于2025年4月1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沈金华先生召集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定了《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特此公告。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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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5年4月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2025年4月1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所有参会人员。会议由董事长陈定红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定了《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已审议通过本议案。
投票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特此公告。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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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公司关联人:常州海弘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弘电子”),为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属于公司关联人;●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海弘电子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84,945,816.62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2024年5月30日至2025年5月2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弘电子将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公司将在此授信额度内为上述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2024年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近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海弘电子与农业银行发生的授信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常州海弘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691377272
成立时间:2004年12月09日
注册地点: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滨江经济开发区兴塘路16号
主要办公地点: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滨江经济开发区兴塘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定红
注册资本:人民币3,500万元
经营范围:印制线路板的制造;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度,海弘电子总资产为836,823,934.99元,总营收为490,617,140.66元,总负债为333,061,864.83元,所有者权益为503,762,070.16元,净利润为53,371,218.30元。
与本公司的关系:本公司持有海弘电子100%股权。
海弘电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全称):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全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
2、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壹亿元整(含等值其他货币)。
3、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
债权人自2025年04月01日起至2028年03月31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
4、保证方式
《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5、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6、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7、合同争议及纠纷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债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8、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主要为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授信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方的控制权,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因此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且本次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子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担保对象具有足够偿还债务的能力,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不存在资源转移或利益输送情况,风险均在可控范围,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此次担保有利于上述子公司开展日常经营业务,保障公司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84,945,816.62元,均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75%。
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