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澄迈分局关于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公告(第一批)
下列违法行为人因不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附名单),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被本机关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下列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持本决定书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澄迈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温馨提示:您(单位)如通过汇款的方式缴纳通行附加费、滞纳金和罚款金额,请按文书中的金额汇款,并在用途栏备注车牌号、车所有人、吨位,便于我局收缴入库处理)。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或澄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澄迈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金马大道西侧
联系电话:0898-67610109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澄迈分局
2025年4月6日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澄迈分局关于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的公告(第一批)
下列当事人(单位):
经调查,下列车辆因涉嫌不按时缴纳名下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请你(单位)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进行确认(详见附表1)。本机关已采用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发出《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对本通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有异议,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提供的上述欠费信息无异议,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金马大道西侧(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澄迈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应缴规费、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本机关将视你(单位)补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下列违法行为人如对本文书有异议,可以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澄迈县人民政府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澄迈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金马大道西侧
联系电话:0898-67610109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澄迈分局
202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