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基本释义
党员干部公开发表反对或违背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论,属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通过上述渠道或者利用上述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有关规定
党章总纲规定,“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
党章第三条将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加以强调。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全党必须坚决捍卫党的基本路线,对否定党的领导、否定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否定改革开放的言行,对一切违背、歪曲、否定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行,必须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
区分“反对”与“违背”
党员、干部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实质上是从根本上否定党的基本路线,破坏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背叛了党的事业,完全丧失了党员条件,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歪曲”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言论,与“反对”相比,性质和危害程度有所不同,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开除党籍。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