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佳县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化解双方矛盾,彰显司法为民情怀,赢得当事人一致好评。
被告白某于2013年7月4日向原告高某借款50000元,双方对月利息做了明确约定,被告白某某为保证人,并出具借条一支,白某于2015年2月11日向高某偿还50000元,双方约定白某再向高某偿还19000元利息即可,白某表示同意。2025年高某将白某诉至法院,称当时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偿还的50000元是本金还是利息,白某认为50000元是本金,高某认为该笔款项中31000元属于本金,19000元属于利息,要求白某偿还借款本金19000元及近十年利息。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认真审阅案件材料,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和争议焦点,随后从情理、事理、法理方面引导原被告换位思考,耐心解释法律规定,理性评估自身利益,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转账兑付,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不管作为借款人还是出借人,都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现金交付的,需借款人出具借条,注明借款时间、期限、利息等;通过电子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账的要保留转账凭证,注明转账用途。如果中途偿还借款,要明确注明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或者还款时让出借方出具收款凭证。
作者:吴换换
编辑:侯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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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