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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就《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共五章四十条,分别为总则、反洗钱自律机制、内部控制和洗钱风险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一)总则。

一是明确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从事贵金属和宝石开采、加工和中间交易、零售、回收等现货交易的交易商”,并且开展人民币10 万元以上(含本数)或者等值外币现金交易。二是明确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原则。三是明确从业机构反洗钱工作要求。四是明确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反洗钱调查信息等反洗钱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受法律保护。

(二)反洗钱自律机制。

一是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导贵金属和宝石交易场所、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反洗钱自律机制。二是明确规定反洗钱自律机制的职能、分类管理原则、反洗钱审查、自律工作措施、自律惩戒措施。

(三)内部控制和洗钱风险管理。

明确规定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内控制度建设、风险评估及管理、客户尽职调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配合反洗钱调查、宣传培训、内部审计检查等反洗钱工作。

(四)法律责任。

明确监督管理人员、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业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反洗钱自律机制对其予以自律惩戒,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移送反洗钱工作违法违规线索,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处理。

(五)附则。

规定贵金属、宝石、贵金属和宝石交易场所和自律组织、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定义。对《管理办法》的跨境适用、适用的特殊情形、解释权及溯及力等内容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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