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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引纠纷 法官调解促履行

转自:河北法制报

本报讯 (丁笑天)近日,尚义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调解职能,成功化解一起劳动争议纠纷,被告用人单位主动履行调解协议,让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保障。

刘某某自2018年4月份至2024年8月就职于尚义县某珠宝店,刘某某离开后,与用人单位就离职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产生了严重分歧,多次协商无果后,刘某某向尚义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经劳动仲裁后,仲裁结果为用人单位向刘某某支付经济补偿,总计2万余元。用人单位不服仲裁,于2025年3月5日,向尚义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详细审查了案件卷宗,并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深入了解双方矛盾的起因和诉求。考虑到劳动争议纠纷的特殊性,为快速、妥善化解矛盾,降低双方的维权和运营成本,法官决定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调解伊始,双方各执一词,矛盾激烈。刘某某情绪激动,对用人单位的做法表示强烈不满;用人单位则强调自身运营困难,对部分诉求并不认同。法官针对这一情况,采取“面对面”与“背靠背”相结合的调解策略,先安抚劳动者情绪,倾听其内心诉求,向其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维权途径。随后,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沟通,阐明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指出其在劳动纠纷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其若不及时妥善解决纠纷,不仅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还会损害企业声誉。

经过法官多轮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态度逐渐缓和,并开始理性协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同意一次性支付劳动者13000元。调解协议签订后,用人单位积极履行承诺,于3月31日将款项支付到位,一起剑拔弩张的劳动争议纠纷就此画上圆满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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