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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泰和化学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5-008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泰和化学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和新材”)分别于2024年4月26日及2024年5月21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定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夏宁东泰和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化学”)提供不超过4亿元的累计最高担保限额,为所有控股子公司的累计最高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8.21亿元。自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起12个月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累计有效余额总额(即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上述最高担保限额总额。持有上述公司股权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据各自的持股比例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并履行各自的内部决策程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核定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满足泰和化学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泰和化学拟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公司与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心路支行(以下简称“宁夏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债务期间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乘以持股比例(68.13%)的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43.80万元。泰和化学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及资金需求,与银行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共同协商确定,最终以正式签订的相关文件为准。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宁夏宁东泰和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MABX2RC679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资本:人民币33,630万元

成立时间:2022年9月7日

法定代表人:寇建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住所: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煤化工园区英力特项目区园区道路以北、停车场以东

2、主要股东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持有其68.13%的股份,为泰和化学的控股股东。

3、截至2023年12月31日,泰和化学处于项目建设期,资产总额13,193.92万元,负债总额6,180.64万元,净资产为7,013.27万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25,033.85万元,利润总额-29.36万元,净利润-29.36万元(上述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024年10月,泰和化学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信广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吸收合并,截至2024年11月30日,资产总额96,348.70万元,负债总额62,341.08万元,净资产为34,007.62万元;2024年1-11月实现营业收入54,330.63万元,利润总额801.45万元,净利润731.86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4、泰和化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公司与宁夏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心路支行

3、被担保的主债权:

(1)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在2025年3月25日至2027年3月24日期间内(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债权人为宁夏宁东泰和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办理包括但是不限于人民币/外币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银行保函、贸易融资、开立信用证、信用卡等一切信贷业务所实际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2)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在最高债权余额人民币(大写)贰仟零肆拾叁万捌仟元整内(含本数),提供保证担保。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的范围:

(1)包括但是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金、承诺费、因汇率变动引起的汇率损失、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因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一切费用。

(2)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解除主合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解除主合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90,251.79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45%,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宁夏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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