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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查处“生鲜灯”违法行为 维护消费者权益

转自:中国质量报

本报讯 (记者谢 旺)近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曝光10个使用“生鲜灯”销售农产品的典型案例。

据悉,自《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以来,重庆市市场监管部门面向社会广泛宣传,积极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受理投诉举报,累计查处使用“生鲜灯”(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案件91件,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次曝光案例中,8个案例的违法行为集中在肉类产品销售领域,如,大渡口区玖禾生鲜超市、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九龙坡区西彭镇民主生活广场分公司、重庆好又多泗集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等多家超市和经营店铺,均在其猪肉摊位顶部安装了对猪肉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两个案例的经营者在水果销售中使用“生鲜灯”,如渝北区天宫殿农贸市场36号沈某某和双桥经开区柳某某副食店。

目前,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仅有大渡口区玖禾生鲜超市未改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经营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或其他措施设施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误导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同时,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履行管理义务,对入场经营者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常态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对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对市场内多次出现使用“生鲜灯”等违法行为的,在曝光经营者的同时,一并曝光市场开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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