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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通化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尹丽:

经查,你在保险机构工作期间,对原保险代理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诈骗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授权,我分局决定对你作出禁止终身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通化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金罚字〔202513号)。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分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邵鹏龙,刘璐

联系电话:0435-50890850435-5089012

联系地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江锦西路299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通化监管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通化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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