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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警示案例】防患未“燃” ——汕尾城区公安依法查处一起阻碍执行职务案

转自:汕尾发布

防范未“燃”先筹谋

方护得绿水青山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仅是一项义务

更是一份社会责任

却有人缺乏认识,且以身试法

3月29日9时,陈某驾驶小汽车通过红草镇新村村森林防山火值勤点上山扫墓祭祖,卡口工作人员发现汽车后备厢载有大量“纸钱”和香烛等物品,违反《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清明期间森林防火禁火令》,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工作人员耐心劝导陈某将“纸钱”和香烛暂时存放在卡口,待其祭祖结束后再取回,陈某闻言情绪激动,拒不配合,阻碍执行职务。

随后,公安机关依法传唤违法人员陈某(男,46岁),经询问,陈某对其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人员陈某处以行政拘留。

森林防火禁火期间,广大市民朋友应自觉遵守消防安全和火灾防控规定,进入森林防火区域应主动接受森林防火临时检查站点工作人员的登记检查,在祭扫过程中不使用明火、不吸烟、不燃香点烛、不焚烧纸钱,严防火灾事故。

警方将持续强化野外违规用火巡查管控力度,对违反森林防火规定,引发森林火灾的,将依法予以惩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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