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日前印发。意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共建,坚持弘扬诚信文化,坚持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相互融合,坚持信用奖惩合理合法,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提出,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深化政务信用建设。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完善政府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失信惩戒措施。加强经营主体信用建设。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在确保保密和敏感信息安全前提下,加强国有企业信用状况披露。加快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强化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引导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提升内部治理水平。有序推进自然人信用建设。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自然人信用记录。加快推进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医疗、教育、家政、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平台经济等领域从业人员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严禁将非信用信息和个人私密信息纳入信用评价。全面强化司法执法体系信用建设。依法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严格失信被执行人认定程序,优化相关失信惩戒措施。
《意见》提出,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对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实行目录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建立相关主体的完整信用记录。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坚持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统一归集各领域信用信息,根据需求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定期开展归集共享质效评估。推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深度联通、数据共享。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公示制度。对已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公共信用信息,信用服务机构应当确保使用的信用信息与公示内容相同、期限一致。有序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流通。严禁未经授权、超范围使用公共信用信息。鼓励区域间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信用评价互认、信用奖惩协同。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
《意见》提出,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对守信行为的激励。构建全方位的信用激励政策环境,为守信主体在公共服务中提供便利或优惠。鼓励平台企业用好大数据资源,为守信主体精准提供市场化、社会化激励。支持金融机构深入挖掘信用信息价值,持续提升守信主体融资便利化水平。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在申请政府资金、享受税收优惠、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股票债券发行、评先评优、公务员录用遴选调任聘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止。在房地产市场、互联网、人力资源市场、能源中长期合同领域增设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失信惩戒措施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行清单化统一管理。完善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
《意见》提出,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对不同类型信用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在行政审批、证明事项、信用修复等领域推行信用承诺制。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事项时,申请人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信用状况较好且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材料的,应先行受理。推进信用报告深度应用。鼓励在招标投标、融资授信、商业往来等市场交易活动中使用信用报告。加强对政府签订、指导签订合同等履约信用监管。推动信用赋能基层治理。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法律法规制度。防止信用管理措施泛化滥用。
《意见》提出,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社会化水平。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创新信用评价、信用评级、信用评分、信用报告、信用核查、信用管理、信用咨询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评价等业务模式。深入推进信用融资和信用交易。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企业融资增信制度,有效提升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比重,支持符合条件的征信机构参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运营。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采集商业合同履约信息,支持有序推广赊销、分期付款、融资租赁等信用销售模式。强化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约束机制。加强平台经济领域信用建设。对违法失信经营主体在平台规则内予以限制。加强对网络主播、自媒体、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MCN机构)等信用监管。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强国际征信交流,积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征信机构。推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国际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