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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社论:以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信文化之基

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

3月31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要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

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我国这方面的建设步伐正在加速。

2022年3月,中办国办曾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去年5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这些文件都充分体现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以及国家的重视。

应该看到,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日臻完善,初步建成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信用观念逐步深入人心,知信、守信、用信意识不断增强,信用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也应看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工作侧重。《意见》提出的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就是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

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在这个基础上也需要法规体系建设的支持。《意见》在“总体要求”中开宗明义指出要坚持弘扬诚信文化,在随后的具体章节中也强调诚信文化的重要性。这都表明一个逻辑,诚信文化和坚实的法律和规则基础相辅相成。

首先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覆盖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

《意见》把深化政务信用建设列在了第一位,并强调要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完善政府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失信惩戒措施。

社会信用体系包括公共信用体系、企业信用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其中,政务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行政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全社会信用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

除了深化政务信用体系建设之外,《意见》还进一步明确,要加快推进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医疗、教育、家政、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平台经济等领域从业人员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

其次是要进一步加强对信用缺失主体的惩戒措施。

在政务信用缺失惩戒方面,《意见》明确,要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完善政府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失信惩戒措施,政府及其部门(含下属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人才引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投资融资、涉企收费等领域出现失信行为的,按规定将其纳入信用记录。

不单是对单位的惩戒,还有对单位负责人的惩戒。此前出台的对失信行政事业单位及责任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就是体现之一。此外,也还有党纪政纪方面的惩戒。

在其他主体失信惩戒方面,《意见》强调了包括市场准入、融资方便、政策支持等多方面诸多禁止性规定,将来会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行清单化统一管理。

再次是要持续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

将过去的实践经验提升为制度化、机制化安排,进而上升到法规是进一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上述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文件陆续出台,正充分反映了这一点。

同时,抓紧制定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这部法律征求意见稿已经在去年11月被全国人大常委会纳入第二类项目,也就是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立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完善社会信用的统一法律规则,构建基本法与专门法协同治理的机制,以统一的信用信息传递、信息披露、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等机制为基础,推动社会成员诚实守信,惩罚失信行为,激励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打造有效的社会治理机制。

这表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社会信用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同时,未来信用法律法规将由零散向规范、由地方层面探索向国家层面推动转变,逐步形成“一法多条例”的格局。

总之,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社会信用正在成为维系市场经济中各主体之间关系的重要纽带。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要将规范和制约惩戒机制覆盖各类主体,同时要将过去行之有效的措施上升为法律,更深层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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