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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看账号是否属于财物

  就本案而言,赵某将手游账号转让给王某后,通过申诉恶意找回账号又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理由如下:

  首先,探讨赵某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关键在于,确认游戏账号作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物。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但以何种性质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民法典规定较为笼统。有观点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不是财物,其物理属性仅为电子数据,故侵犯网络虚拟财产,将构成计算机犯罪。还有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财物的一种,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将构成财产犯罪。笔者认为,手游账号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尽管数据本身并不具有财产属性,但游戏账号因其储存有游戏用户信息、装备、技能等内容,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具有财产属性,属于财物。

  其次,从侵害对象上看,赵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权益,且妨碍了游戏运营商对手游账号的管理。对于游戏运营商而言,其向游戏用户提供了管理账号服务。赵某的恶意申诉行为,一方面,侵犯了游戏运营商对游戏账号的管理服务,另一方面,非法获取王某的手游账号信息,并将该账号转让给第三人,侵犯了王某在游戏账号上所享有的财产权益。

  最后,从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上看,赵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赵某将手游账号转让并按照约定交付给王某后,王某即对该账号享有占有权。根据刑法第287条之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赵某通过计算机系统非法获取该账号,并再次出售,其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既遂,故赵某的行为应评价为盗窃罪。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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