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市监罚〔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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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玉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5年03月26日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依据
因玉门市朱振伟水产品店上述行为属同一个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玉门市朱振伟水产品店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决定对玉门市朱振伟水产品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给予罚款处罚。
变更: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