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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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0年9月4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成都力合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力合微)、深圳市利普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普信通)、长沙力合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力合微)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自2021年4月20日后,成都力合微不再承担募投项目“新一代高速电力线通信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和“微功率无线通信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研发任务,成都力合微已将所有产生的研发成果转交移至力合微公司,成都力合微于2021年8月18日注销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南海支行开立的两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根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需要,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公司已于2022年8月16日与中信证券签署保荐协议,由中信证券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兴业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证券承接。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中信证券分别与华夏银行深圳南头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长沙力合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信证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利普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中信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2.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于2023年7月18日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有1个募集资金专户;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南海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侨香支行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销户,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开立的79290078801800001583账户中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转为一般账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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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有3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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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附件1与附件2
2.募投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公司募投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3.募投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中“研发中心与总部基地建设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该项目主要通过自建研发中心与总部基地,建设专业的芯片设计研发测试中心、电力线通信技术实验中心和无线通信技术实验中心,改善研发工作的软硬件开发条件,提高研发的质量和水平,为公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服务,间接提高公司效益。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科技储备资金项目”具体投向包括但不限于新产品预研研发及产业化、拟重点布局的中长期技术研发与升级拓展、产业并购及整合等。目前募集资金尚未完全投入。该项目无法直接产生收入,因此对于该部分资金无法单独对其核算效益。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
报告期内,未发生募集资金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的情况。
2.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报告期内,未发生募集资金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的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23年12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不超过12个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行使投资决策权、签署相关文件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专业金融机构、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选择产品/业务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该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对本次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2024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不超过12个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行使投资决策权、签署相关文件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专业金融机构、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选择产品/业务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该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对本次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2024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1,753.29万元(包含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585.13万元,具体金额以转出时的实际金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16.28%。本次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公司超募资金使用完毕。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已实际使用11,353.29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的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报告期内,未发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的违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鉴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力合微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4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力合微公司募集资金2024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2024年12月31日,除已披露内容外,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保荐机构对力合微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4年度
编制单位: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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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4年度
编制单位: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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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89 证券简称:力合微 公告编号:2025-020
债券代码:118036 债券简称:力合转债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3年10月,财政部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相关内容进行进一步规范及明确,该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财政部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公司均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