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5章38条,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为本市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提供有力支撑。条例明确,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公共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可再生能源,使其可再生能源消费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法工委新闻发言人熊菁华介绍,条例明确编制实施全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要将相关要求纳入供电供热等规划。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合理保障相关用地需求。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条例从产供输储用等环节对可再生能源电力作出规定。例如,要加强区域能源合作,支持建设新型电力系统,鼓励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新型储能设施和新能源汽车等灵活负荷,探索建设智能微电网,发展智慧能源项目。探索绿色电力直供,促进就近消纳,提高利用效率。强化可再生能源供热供冷和生物质能、氢能推广应用。明确推动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和城市更新、乡村建设、能源系统改造、产业园区建设等方面加强开发利用,支持建设综合能源项目。
可再生能源消费方面,条例提出,要健全消费促进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非化石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逐步与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衔接,鼓励能源用户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推动实现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目标。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碳排放单位、绿色发展示范区、低碳园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升可再生能源消费水平。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可再生能源,使其可再生能源消费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条例还规定,要加强支持保障,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鼓励支持可再生能源领域技术、装备及新材料的研发、示范和推广应用;促进科企合作,加强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规定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推动完善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支持建设可再生能源产业集聚地和应用示范区。文/本报记者 蒋若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