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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法出台外国国家豁免法配套规则

  中新社北京3月26日电 (记者 张素)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6日发布关于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相关程序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202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正式实施。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表示,该法明确了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在中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的一般原则,同时确立了管辖豁免的例外制度,规定人民法院可在特定情形下管辖以外国国家为被告、以外国国家财产为执行对象的民事案件。这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这位负责人称,为指导各地法院依法妥善受理和公正高效审理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最高法决定出台外国国家豁免法配套规则。

  通知共八条,对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的受理、集中管辖、送达、审查等程序事项提出明确要求。通知附件还对具有集中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明确列举。

  根据通知,起诉人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当在起诉状中列明起诉依据的是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哪一具体条款,说明属于哪一种例外情形,以供法院审查。

  通知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外国国家是否享有管辖豁免的审查程序,并指出“外国国家仅为参与管辖异议审查程序而陈述意见的,不视为接受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民四庭负责人表示,上述规定既与外国国家豁免法的立法主旨相一致,也有利于外国国家在管辖异议审查程序中积极参加询问、积极举证,以便人民法院更加高效地查明外国国家是否享有管辖豁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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