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相关程序事项的通知
法〔202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正确审理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在我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但外国国家豁免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以外国国家豁免法第二条规定的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第三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起诉状是否载明该案存在外国国家豁免法规定的豁免例外情形。起诉状未予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起诉人释明。经释明仍未明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以外国国家豁免法第二条规定的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具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详见附件)以及海事法院、金融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起诉;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三、人民法院向外国国家送达传票或者其他诉讼文书,应当按照该外国国家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或者该外国国家接受且我国法律不禁止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前述两种送达方式无先后适用顺序的要求。
通过前述两种送达方式均无法完成送达的,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部以外交照会的方式送达。
以前款规定的外交照会方式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拟送达的传票或者其他诉讼文书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向外国国家送达传票或者其他诉讼文书,不适用公告送达。
四、人民法院向外国国家送达传票或者其他诉讼文书,应当依照该外国国家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附上有关语言的译本,没有相关国际条约的,附上该外国国家官方语言的译本。
向外国国家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一并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通知该外国国家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个月内提出答辩状。该外国国家申请延期答辩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五、外国国家在答辩期内以其享有管辖豁免为由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国国家豁免法对该外国国家是否享有管辖豁免进行全面审查,视情可以听取当事人意见。
外国国家仅为参与管辖异议审查程序而陈述意见的,不视为接受人民法院管辖。
六、外国国家在答辩期内未以享有管辖豁免为由提出管辖异议,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该外国国家是否享有管辖豁免,视情可以听取当事人意见。
七、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过程中,需要外交部就有关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出具证明文件的,应当依照外国国家豁免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商请外交部出具证明文件。
八、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外国国家因被追加为当事人、反诉等情形成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依照本通知办理。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3月26日
具有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