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多亏咱岐山法院,我的辛苦钱终于要回来了。”在岐山法院凤鸣人民法庭,李先生紧紧握住承办法官的手激动地说道。
李先生自2016年开始在赵某与孙某承包的建筑工地上务工,赵某、孙某支付部分劳务费后,仍拖欠14350元并出具了欠条。此后,李先生多次催要未果,无奈选择诉至法院,期望通过法律途径讨回被拖欠的劳务报酬。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梳理证据材料,迅速确认了李先生与赵某、孙某之间的劳务关系及欠款事实,接着又马不停蹄地联系被告赵某、孙某,完成法律文书的送达,并同步开展初步调解工作。
谈及拖欠劳务费的缘由,孙某面露难色,无奈叹道:“这几年建筑行业不景气,生意难做,发包方也拖欠着我们的工程款,资金周转实在困难,不得已才拖欠了李某的劳务费。”
承办法官耐心倾听,深表理解,随后从法理与情理两个维度双管齐下。法官严肃指出,长期拖欠劳务费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给李先生的生活造成诸多困扰。在法官的劝解下,孙某态度转变,当即表态同意调解,并承诺尽快履行还款义务。
在法官的引导下,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地面对面仔细核清账务,孙某当场通过微信转账,将拖欠李先生的的全部劳务费一次性付清。至此,这场耗时已久的劳务合同纠纷在法官的努力下,画上了圆满句号。
【甘棠明法】
解“薪”结,除忧“酬”,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无故拖欠劳动者报酬是一种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者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供稿:岐山法院
作者:吕宏丽 张洋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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